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就业政策
一、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信息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人才强区战略的重要力量。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藏政发〔2006〕22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改革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意见的通知》(藏政发〔2003〕19号)精神,从2006年开始,我区专科毕业生不再计划分配;从2007年开始,我区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也不再计划分配;均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改革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建立高校招生规模、学科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需求相适应的调控机制;建立职责清晰、分工负责的就业工作管理体制;建立集教育、培训、指导、服务、管理于一体的就业服务体系。
人事部门今后将通过公开考试的方式,每年从高校毕业生中为全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招录一定数量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其余毕业生的就业,由劳动保障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高校通过各种渠道予以推荐。
师范类毕业生在教育系统内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非师范类毕业生可通过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方式,到教育系统就业。根据中办发〔2001〕19号文件精神,定向为西藏招收的毕业生,按协议和有关规定就业。
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2005年第6号),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根据有关规定,对到我区乡镇(不含地市县所在地的乡镇)工作5年以上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可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政策。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每接收一名属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并同毕业生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由自治区财政一次性发给用人单位2万元的奖金。
对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毕业生,凭毕业证和学校出具的就业报到证,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3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重新予以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对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等方式灵活就业的毕业生,各级人事、劳动保障、公安等部门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在劳动关系形式、户籍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参与农牧区经纪人活动,从事农牧区经纪人职业,只登记,免收工商管理有关费用5年。
高校毕业生同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已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凭用人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和地(市)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就业报到证落户。
在当年7月底前未联系到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将就业报到证签发到其生源所在地地(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毕业生在限定的时间内持就业报到证到生源所在地地(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报到备案。两年内未找到相对稳定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其档案、户口由学校代管,期间学校继续负责推荐工作。两年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由学校负责将其档案转至生源所在地,由劳动保障部门代管,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