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行职工高原地区临时

发文单位: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文    号:劳人薪[1984]144号 发布日期:1984-6-6 执行日期:1984-6-6     你区藏政发〔1983〕64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放职工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和保健药品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并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对海拔二千五百米以上地区工作的职工发给高原地区临时补贴。

二、补贴的标准,根据实际海拔高度分为三类:

(一)凡在海拔二千五百米至三千五百米地区工作的职工,每人每月补贴十五元;

(二)凡在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至四千米地区工作的职工,每人每月补贴二十五元;

(三)凡在海拔四千米以上地区工作的职工,每人每月补贴三十五元。

三、按以上补贴标准计算,全区享受补贴的职工共计十三万一千五百人,每年需增加三千九百万元。所需经费开支,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中央单位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单位由自治区从财政包干数额内自行解决。

四、此项高原临时补贴,自国务院批准之月份,即一九八四年五月份起执行。

关于发给职工保健药品问题,有病的可在公费医疗经费中解决,不另拨款,也不要将药品折款发给个人。

发放高原地区临时补贴时,请注意做好各族职工的思想工作,并将你区具体执行办法报送我们两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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