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甘劳社发[2000]105号
各地、州、市劳动(劳动人事)处(局)、财政局(处),就业服务局,社会保险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甘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发[2000]53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职工分流下岗,促进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进一步完善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有关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处理问题.对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但已自谋职业,或者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应由本人提出订“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样式见附件一),经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除由原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可将其剩余年限的基本生活费王码电脑公司软件中心次性发放给本人,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王码电脑公司软件中心次性转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收入专户,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实授权经办社会保险业务人才\劳动力市场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下岗职工出中心由企业证明,到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按规定到就业服务或社会保险经办杨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问题。对在中心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下岗职工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签订“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自愿与企业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样式见附件二),经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将剩余年限的基本生活费、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一次性转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收入专户,用于缴纳其在"协保"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和办法继续执行,不足部分由企业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企业代其办理退休手续。
三、关于社区服务组织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专项补助的问题。对已进入社区服务组织就业的下岗职工,由原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持与原企业解除的劳动合同和与社区服务组织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经主管部门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填报《甘肃省社区服务就业组织专项补助经费审批表》(见附件三),可将剩余年限的基本生活费补助给社区服务组织,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一次性转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收入专户,并由社区服务组织续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四、关于下岗职工在中心三年期满未实现再就业转为企业内部退养职工的问题。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中心3年期满或劳动合同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的下岗职工,有条件的企业可终止协议,《下岗职工证》缴回原发证单位,职工与企业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享受内退政策,继续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内退期间由企业按规定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企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五、关于破产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的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法[1997]10号)规定,我省国有企业已建立中心的,自企业宣布破产关闭之日起,企业与在中心的下岗职工终止协议,同所在企业在职职工一并享受一次性安置政策。没有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不再建中心。
附件: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2、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自愿与企业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
3、甘肃省社区服务就业组织专项补助经费审批表。
(略)
二000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