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维护仲裁秩序,保障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据《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仲裁庭审理案件时,由首席仲裁员主持仲裁活动。
第三条出庭的仲裁员、书记员、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衣着整洁。
第四条首席仲裁员在开庭前宣布仲裁庭纪律和在案件审理终结宣告仲裁裁决时,庭内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第五条仲裁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仲裁程序(附后)进行仲裁活动,保障仲裁参与人的诉权。
第六条仲裁参与人应当遵守仲裁庭规则和仲裁庭纪律,自觉维护仲裁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吸烟、吃食物和随地吐痰;不得携带与本案无关的器械、物品入庭;关闭一切通讯工具;当事人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首席仲裁员许可,不得陈述与本案无关的人和事;严禁用侮辱性、攻击性语言进行人身攻击或者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七条公开审理的案件,需要公民旁听的,可根据仲裁场所和参加旁听的人数,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发给旁听证,凭旁听证进入仲裁庭。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
(一) 未成年人(经仲裁委员会批准的除外);
(二) 精神病患者;
(三) 酗酒未醒者;
(四) 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第八条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 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仲裁区;
(三) 不得发言、提问;
(四) 不得鼓掌、喧哗和实施其他妨害仲裁活动的行为。
第九条媒体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首席仲裁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第十条对违反仲裁庭规则和仲裁庭纪律的人员,轻者首席仲裁员予以口头警告,对不听警告或重者,首席仲裁员可以责令其退出仲裁庭。
第十一条对哄闹、冲击仲裁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仲裁人员、鉴定人员和证人,扰乱仲裁庭秩序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则由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开庭程序
一、 仲裁员、书记员、双方当事人和委托人入座。
二、 书记员宣读参加本次仲裁工作的仲裁员、书记员名单。
三、 书记员宣读仲裁庭纪律。
四、 仲裁员核实双方当事人、委托人的身份及基本情况。
五、 仲裁员宣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 申请人或委托人陈述仲裁事项及理由。
七、 被申请人或委托人答辩。
八、 仲裁员与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人共同确认本次仲裁的主要问题(争议焦点)。
九、 仲裁员当场调查询问申请人或委托人有关情况,并核实有关证据(件)。
十、 中间休息10—15分钟,之后继续进行。
十一、 仲裁员当场调查询问被申请人或委托人有关情况,并核实有关证据(件)。
十二、 仲裁员宣布调查询问结束。
十三、 双方当事人辩论(先申请人,后被申请人)。
十四、 辩论结束。(仲裁员宣布)。
十五、 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需要调解(若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就不必调解)。
十六、 双方当事人对笔录核签。
十七、 仲裁员宣布休庭。
十八、 仲裁裁决意见由仲裁庭合议后作出。
十九、 由仲裁委主任审签。
二十、 按规定时限制作裁决书。
二十一、 按时通知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