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应自觉遵守仲裁规则,维护仲裁庭秩序,保持肃静,不得喧哗、吵闹,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发言、陈述、质证和辩论须经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许可,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涉及与本案无关的事情,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三、申请人、被申请人在人事争议仲裁中的地位平等,应互相尊重、文明、友好,不得出言不逊,伤害他人。
四、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仲裁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有其他妨碍仲裁活动的行为。
五、在仲裁庭内,未经许可,禁止录音、录相或摄像。
六、禁止在仲裁庭内吸烟、吃食物和随地吐痰,禁止通讯传呼。
七、禁止任何哄闹、冲击仲裁庭的行为发生,更不许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仲裁人员和勘验人、鉴定人、证人。
八、对严重违反仲裁庭纪律、扰乱仲裁秩序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