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甘肃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甘肃省设置专业技术岗位试行意见》的通知
甘职改办函字(1991)23号


各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省直各厅、局、委、办人事处、职改办、各大型企业、事业单位、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设置专业技术岗位试行意见》印发你们,请各级人事,职改部门根据“试行意见”适时安排和指导所属企、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为今年进行新的评聘工作创造条件。在指导设岗的实践中,研究和摸索搞好设岗工作的具体办法和经验,并请将你们的经验、办法以及对本“试行意见”的修改建议告省职改办。

                                         甘肃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991年9月16日

 


甘肃省设置专业技术岗位
试  行  意  见


    搞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础,是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的前提,也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科学管理的有效方法。
    根据人事部要求,设岗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根据需要和可能设岗,第二步达到科学设岗。结合我省实际,近期主要搞好第一步设岗工作。现就第一步设岗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都要认真检查首次评聘工作中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情况,搞好专业技术岗位的调整,并明确岗位职责。新建企、事业单位应首先搞好岗位设置,然后再按规定程序开展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凡未按规定搞好第一步设岗工作的单位,不得进行经常性的评聘工作。
    二、设岗的原则
    1.因事按需设岗,不因人设岗。
    2.事业单位在编制内设岗。企业单位在上级批准的定员内设岗。
    3.在国家允许的工资总额内设岗。   
    4.在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档次内设岗(见附件一)。
    5.在下达的职务限额内设岗。
    三、设岗的步骤   
    (一)各单位可抽调一些熟悉本单位机构、编制、工作任务,专业技术人员状况,具有管理经验的人员组成设岗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工作。
    (二)调查研究   
    1.检查本单位首次评聘时岗位设置情况。
    2.清理首次评聘时各级专业技术职务限额的分配及使用情况。
    3.搞清本单位的内部机构,编制及专业技术人员分布情况。   
    4.调查分析本单位各部门工作性质、任务、工作量大小、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提出设岗方案
    1.设岗工作小组在对原设岗位,所聘专业技术职务及与之对应的工作任务、职责进行对照检查,分析评价的基础上,按第一步设岗原则,提出对原设岗位的调整方案。过去没有设岗的单位,这次要提出设岗方案。
    2.设岗方案要广泛征求有关领导、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3.岗位设置方案要填制成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图表(参见附件二),也可自行制作成“岗位设置平面图”  (参见附件三)。
    (四)健全岗位职责
    1.制定岗位职责的原则是,要做到与各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性质、任务、所需资格条件及职务等级、权限相符合,达到分工合理明确、任务饱满,难易适当和责权利统一。
    2.原已制定了岗位职责的单位,要检查执行情况,对不符合实际和不完善的部分进行修订。新设岗位或未曾制定岗位职责的单位,要建立健全岗位职责。
    (五)各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要经过上级人事(职改)部门审定批准后执行。其中,大型,地级企事业单位设置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职改办审批。各单位在报批设岗方案时,要说明本单位及中层机构的工作任务、性质、确定结构比例的原则、依据和方法,并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表和审批表(审批表见附件四)。
    四、调整岗位和人员
    1.以上级批准的岗位为准,将本单位各部门分为超岗,满岗及缺岗三种类型,并确定出超岗,缺岗数量。   
    2.对设置不合理的岗位进行调整。
    (1)要按已批准的岗位和职数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将无岗位可聘任的人员列入岗外待聘人员。
    (2)压缩超岗部门的岗位和人员,调整给专业相近的缺岗部门或其它工作岗位。
    (3)超岗部门的受聘人员因离退休,调动等自然减员而离岗后,随即核减该部门超过的岗位和职数,直至不超岗位,不超职数。
    (4)超岗的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增设岗位和职务。
    五、企事业单位由于事业发展、工作任务增加;需要增设岗位时,要按设岗原则,比照同类单位结构比例,在规定的增资范围内,提出增设岗位的方案,按规定权限报批。
    六、省各系列主管部门要经过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提出适合本系列不同类型单位的合理的结构比例和最高职务档次,指导第一步后的设岗工作,并逐步使设岗科学化。
    七、专业技术岗位及其具体职责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要向本单位群众公布,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1991年9月10日


附件一:


有关系列最高职务档次设置意见   


    专业技术职务最高档次设置依据单位性质、任务、规格、规模、技术密集程度以及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因素确定。   
    一、高校、中专、中学、技校、均设高级职务。
    二、在小学任教、符合中学高级教师任职条件、教学水平和能力高于小学高级教师、从事基础教育科学研究的,可评聘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三、卫生专业:卫生所原则上不设高级职务。
    卫生所设高级职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对省级干部有保健任务。
    2.有住院部,设专业科室且卫生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的。
    3.有特殊需要经卫生厅批准的。
    四、会计专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设高级会计师:
    1,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审计)处。
    2.设总会计师的单位。
    3.管理全省行业和系统的财务工作的单位。
    4.管理三个以上独立的县级单位财务工作的部门。
    五、经济专业:
    1.经上级组织批准设有总经济师岗位的企、事业单位,可设高级经济师职务。
    2.大型或地级企业厂部,设高级经济师职务。
    六、体育教练、图书档案、新闻出版、艺术、统计专业:
    省属单位设正高级职务;地(州、市)所属单位设副高级职务。
    七、凡超过上述规定范围设置最高职务档次的,必须经省职改办批准。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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