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

甘肃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领导
小组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
评定与晋升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农职组[1993]第01号


各地(州、市)、县(市、区)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省直农口各厅、局、单位:
    《甘肃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实施细则》(试行),经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汇总报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993年12月1日

 

甘肃省农民技术人员
职称许定和晋升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人事部《关于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问题的通知》和农业部《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和晋升暂行规定》,根据甘肃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甘肃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省农村种植、畜牧兽医、水产、农业机械、环境保护、农村能源、财会、经营管理、农副产品加工和林果等行业的农民技术人员。水利行业亦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分为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技师、农民技师、农民高级技师四个等级。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参加评定和晋升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必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农业;为深化农村改革,扶贫开发,科教兴农,发展我省农村经济服务。
    凡违法、违纪受各种处理后仍表现不好者,在技术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经济损失者,职业道德败坏在群众中影响恶劣经教育无明显好转者,不能参加职称评定和晋升。
    第五条  各级职称业务标准
    一、农民技术员
    1.具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以上毕业学历或具有中等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学历者;获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即“绿色证书”)者。
    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初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并参加县、市、区行业主管单位组织的2个月以上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者。
    2.能初步掌握本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能解决农业生产:第一线试验、示范、推广中的一般技术问题和进行一般技术操作工作,正确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
    3.在本行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
    二。农民助理技师
    1.取得农民技术员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者;中专或中等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者;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初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并取得县、市、区行业主管单位组织的4个月以上技术培训合格证书者。
    2.能一般掌握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技术知识和基本技能,参与制定技术工作小型计划,结合当地情况,向群众传授科技知识,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生产中的一些技术问题,并能撰写工作小结。
    3.在本行业技术工作中成绩明显。
    三、农民技师
    1.具有中专以上毕业学历或具有中等技工学校、职业高中以及高中毕业学历,取得农民助理技师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者;中专或中等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者;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县、市、区以上行业主管单位组织的半年以上技术培训合格证书者。
    2.能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技能,承担并胜任本专业工作,有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经验,指导农民助理技师开展技术工作。
    3.能结合当地农业生产情况,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制定实施方案,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生产中某些技术难题,撰写技术工作总结。
    4.在本行业技术工作中成绩显著。
    四、农民高级技师
    1.具有中专以上毕业学历,取得农民技师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者;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6年以上者。
    2.能较熟练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独立承担本专业技术工作,能指导农民技师开展技术工作。
    3.了解本专业科技动态,能倡导开展科学实验,及时引进先进技术,结合生产实际制定推广、示范计划,分析解决技术工作中某些重要问题,撰写技术工作总结、报告,在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增加农业经济效益方面作出了贡献。
    4.在农口各行业科技试验、示范、推广工作中获得过地、州、市级以上奖励、表彰。
    5.在本行业技术工作中成绩优异。
    第六条  对少数确有特殊专长,有突出贡献的农民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和工作时间的限制,直接破格晋升相应的技术职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全省农民职称工作在省政府和省职改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农委牵头统管,成立有省级农口各行业主管单位和省人事局、省职改办、省科委负责同志参加的全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委人事处(职改办)。
    各地、县在地、县政府和同级职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农委牵头,成立有农口各行业主管单位和人事(职改)、科委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地、县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其办公室设在地、县农委。
    乡、镇政府亦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
    第八条  各级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署辖区内农民职称工作,研究处理有关重要问题。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领导小组作出的各项决定,承办日常事务。   
    第九条  省、地、县各级农口行业主管部门要配合同级农民职称领导小组做好农民职称工作,承办领导小组安排的有关事项,为本行业农民职称评定提供服务。
    设在乡、镇的农口各站,在乡镇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办理乡镇相应行业农民职称工作的具体业务。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十条  地、州、市组建综合性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农口各行业农民高级技师的评审。评委会内设若干专业考评小组。评委会由地、州、市农委、人事处局(职改办)和农口各行业有关人员参加,组成人员一般应在15人以上,其中高、中级职称人员应占2/3。
    第十一条  县、市、区应根据本地实际,可组建一个综合性或若干个行业性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委员会。综合评委会参照地、州、市评委会组建。行业评委会由本行业有关人员为主组建,组成人员应在7人以上,其中高、中级职称人员应占2/3。有条件的地方可吸收技术水平较高的农民技术人员参加。
    评委会按行业设置专业考评小组。评委会负责评审、认定辖区内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技师,评审农民技师,推荐农民高级技师。
    第十二条  地、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也是地、县综合评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审查材料,办理会务,处理评定和晋升的其他工作。行业评委会具体工作由县、市、区农口各行业主管单位确定专人承担。
    第十三条  农民职称评定委员会成员必须认真学习职称评定文件,熟悉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泄露评审会议内部情况。不得以权谋私,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评委会的评审工作必须坚持民主原则,出席会议人数不得少于评委的2/3,评委会的评审应在专业组评议的基础上进行,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出席会议评委2/3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五条  县、市区评委会由地、州、市领导小组审批组建,地、州、市评委会山省领导小组审批组建。地、县两级评委会任期为3年。评审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农民技术职称评审坚持以下程序:
    1.申请。由农民技术人员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甘肃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表》和《甘肃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情况简表》,并附有能反映本人学历、水平、业绩的有关证件和材料。
    2.推荐。村委会将申报材料按行业类别汇总报送乡、镇农口各站,经乡、镇领导小组讨论提出推荐名单,将材料报送县、市、区评委会所在单位。
    3.审核。评审对象的材料应先经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再召开评委会进行评审。
    4.评审。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技师由县、市、区评委会评审,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农民技师由县、市、区评委会评审,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地、州、市领导小组批准确认;农民高级技师由县、市、区评委会推荐,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送地、州、市评委会评审通过,报省领导小组批准确认。
    5.通知。获得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技师和农民技师职称者,由县、市、区评委会所在单位发文通知;农民高级技师由地、州、市评委会所在单位发文通知。发文通知应主送下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抄报抄送领导小组和行业主管单位等。
    第十七条  凡获得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者,均发给统一印制的职称证书。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技师证书由县、市、区领导小组签发,农民技师证书由地、州、市领导小组签发,农民高级技师证书由省领导小组签发。

第六章职称管理

    第十八条  省、地、县领导小组和农口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重视农民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以行业为主,统一规划,分级负责,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为提高农民技术队伍素质和职称评定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  对进行“绿色证书”试点的地方和实行“绿色证书”的行业,凡不具备规定学历和培训要求的农民技术人员,均应在取得相应的“绿色证书”后方可申报农民技术职称。
    第二十条  今后我省农业部门招聘农民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已在现岗位工作的,应按本细则业务标准,取得相应技术职称。
    第二十一条  农民高级技师、农民技师由县、市、区农口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农民助理技师、农民技术员由乡、镇相应行业各站管理。取得农民职称人员要逐人建立登记卡和技术档案,并由管理部门对获得职称人员进行考核。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统计工作要求,对取得农民职称人员的现状和变动情况,逐级汇总上报。
    第二十二条  省、地、县、乡各级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要加强上下联系,互通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切实解决存在问题,保证这项量大面宽、政策性强的工作顺利实施,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评定农民职称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奖励。对违反本细则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获得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国家需要,在招聘农业技术干部时,应从有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中遴选;
    二、受聘在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民技术人员,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享受技术津贴; 
    三、与生产单位或农产签定有偿的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技术推广合同;
    四、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
    五、参加技术培训、讲座、技术交流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学术会议;
    六、获得有关部门的学术、技术资料和提供的良种、农业机具设备等;
    七、参与农业项目开发和获得货款;
    八、报考高、中等农业院校优先录取。
    第二十五条  获得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有以下义务:   
    一、努力完成农业部门布置的技术推广和试验任务;
  二、带头在自己承包或管理的土地、生产经营单位和乡镇农技推广组织中,应用推广先进技术;
    三、向群众传授科学技术;带领农民共同致富;
    四、提出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我省一些单位和地方制定的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的有关规定、办法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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