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甘肃

甘肃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关于《甘肃省评定职称中计算机
应用能力的要求及试行办法》
甘职改办[1997]7号


各地州市人事处(局)、职改办,省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全面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适应科学技术发展的新形势,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职称评定中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评定高、中级职称有计算机应作能力要求的系列及标准
    (一)系列
    高等院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中专教师、工程、农业、经济、会计、审计、统计、图书资料、档案、新闻、出版、实验(不包括中小学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
    (二)标准
    近期合格标准:掌握计算机基础知识,学会操作使用计算机。几年后,达到国家评定条件规定的标准。
    1.1980年(含1980年)以来参加工作的人员应达到合格标准。
    2.年龄达50周岁以上者;在县(不含市、区)和乡镇及少数民族州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者;在矿山、井下、森林、野外等艰苦条件下工作者,近期暂不要求。
    3.1980年(不含1980年)以前参加工作者;参加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国家和省内资格者,计算机考试成绩不及格,近期暂不作为否决条件。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将通过省职改办组织的考试确定下列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免于考试:
    1.参加全国计算机资格(水平)考试取得证书者。
    2.按甘教委[1994]75号文件参加省人事厅、省教委联合组织的计算机考试取得合格证者。
    3.计算机专业中专以上毕业生。
    4.在专门的计算机室、中心从事计算机专业(含教学)工作3年以上者。
    5.参加国家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执业资格考试,其中有计算机科目,取得国家证书者。
    计算机考试及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不及格成绩有效期为1年。
    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和考试安排另行通知。
    三、委托我省评审职称的中央在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其计算机要求按本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我省有关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的文件不再执行


                                                   1997年2月26日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