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

甘肃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甘肃省体育运动委员会
《关于印发<甘肃省“体育教练员职务
等级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职改办[1998]10号


各地(州、市)人事局、职改办、体委:
    现将《甘肃省<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体育教练员职务评审中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修改完善。
    附件:《甘肃省<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实施细则(试行)》

                            甘肃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甘  肃  省 体 育 运 动 委 员  会


                                           1998年7月22日


附件:


甘肃省《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
标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人事部、国家体委1994年联合颁发的《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和1996年印发的《关于认真做好<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贯彻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地评价我省体育教练员的专业技术业绩水平,充分调动广大体育教练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训练教学水平和指挥、管理等能力,建设一支适应我省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的体育教练员队伍,促进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迅速提高,现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体育教练员职务名称为三级教练、二级教练、一级教练、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三级、二级教练为初级职务,一级教练为中级职务,高级、国家级教练为高级职务。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体委系统各级运动队、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业余体校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人员。
    第四条  体育教练员的基本职责是完成训练、教学任务,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全面关心运动员的成长,做好运动队的管理工作;参加规定的进修,学习。高等级教练员须承担对低等级教练员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辅导基层训练工作。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三级教练岗位职责
    (一)按照训练教学任务的要求,拟定和实施训练计划,协助高等级教练员做好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工作。
    (二)基本掌握运动员的选材和训练方法;总结训练教学实践经验,积累技术资料,建立训练业务档案,主动接受高等级教练员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二级教练员岗位职责
    (一)按照训练教学任务的要求,制定和实施训练教学计划,承担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比赛的指导工作;培养后备人才。
    (二)了解本项目发展方向,掌握运动选材和训练方法,及时总结训练教学实践经验,积累技术资料,建立训练业务档案;定期做出训练教学工作总结。
    第七条  一级教练岗位职责
    (一)按照体育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承担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
    (二)及时了解本项目发展动向,结合训练教学实践进行有关选材和改进训练方法等方面的科学研究,撰写论文。
    第八条  高级教练岗位职责
    (一)按照优秀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承担优秀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优秀后备人才。
    (二)熟悉本项目国内外发展动向,掌握先进的技术、战术训练手段、方法,以及科学选材、训练规律;总结培养优秀运动员和优秀后备人才的经验,进行专题研究,撰写科研论文;指导和推动本项目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九条  国家级教练岗位职责
    (一)按照高水平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负责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承担高水平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高质量后备人才。
    (二)掌握本项目国内外发展动向,先进技术、战术和训练方法,以及科学选材、训练规律;总结培养高水平运动员和高质量人才的经验,组织并进行专题研究,撰写高质量的科研论文;指导和促进我省运动训练教学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十条  各级教练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履行教练员职责,遵守教练员守则,具有良好的体育道德和为体育事业献身的精神。
    第十一条  优秀运动队教练员任职条件
    (一)三级教练
    具有体育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训练教学工作1年以上,初步了解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掌握训练教学的内容和方法,能够完成训练教学任务。
    (二)二级教练
    具有体育专业中专学历,担任3级教练职务两年以上,或具有体育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教练工作1年以上;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取得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尚未开展的项目暂不作要求,下同);能够较熟练地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出色完成训练、比赛任务;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在全国青年比赛或协作比赛中取得录取名次。
    2.在全省运动会中取得前三名。
    3.协助高等级教练员在全国单项比赛中取得录取名次。
    (三)一级教练
    具有体育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担任二级教练职务4年以上;比较系统地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结合训练教学实践进行一定的科学研究,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取得中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训练2年以上或培训2年以上的运行员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取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的录取名次。
    2.集体项目取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的前六名。
    (四)高级教练
    具有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担任一级教练职务5年以上;系统地掌握了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本项目训练教学有较深的研究,有1篇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取得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训练2年以上或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在全国运动会比赛中取得冠军或2人次前三名;其他全国最高水平比赛的2次冠军或破1项全国纪录。
    2.在其他亚洲最高水平比赛中取得前三名。
    3.取得奥运会比赛的参赛资格或世界杯、世界锦标赛比赛的前八名。
    4.1人达国际级运动健将。
    (五)国家级教练
    具有体育院、系本科以上学历,并经过国家级教练研讨班学习,担任高级教练员职务5年以上;在国家级学术刊物发表1篇以上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全文宣读或收入论文集)1篇以上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或2次在国内外学术会议上进行讲学和学术交流;训练2年以上或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奥动会前三名。
    2,奥运会4名~6名并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前二名。
    3.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3人次冠军。
    4.亚运会2人次冠军并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2人次冠军。
    5.向国家队输送3名以上运动员或有3名以上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或奥动会比赛,并取得5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2人次亚运会(亚运会比赛项目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冠军。
    6.集体项目奥运会前十名。
    7.集体项目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2次前二名。
    8.集体项目亚运会冠军并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冠军。
    9.集体项目向国家队输送5名以上运动员或有5名以上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或奥运会比赛,并取得亚运会(亚运会比赛项目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冠军,或2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第十二条  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任职条件
    (一)三级教练
    具有体育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训练教学工作1年以上;初步了解体育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按照训练大纲要求完成选材和基础训练教学工作。
    (二)二级教练
    具有体育专业中专学历、担任三级教练职务2年以上,或具有体育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训练教学工作1年以上;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取得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能够按照训练大纲要求较好地完成选材和基础训练工作,所培养的运动员30%达训练大纲及格标准。
    (三)一级教练
    具有体育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担任二级教练职务4年以上;比较系统地学习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结合选拔和培养后备人才的实践进行一定的科学研究,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取得中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向上级训练组织输送2名以上(含2名)或越级输送1名运动员;所培养的运动员按训练大纲要求60%达及格标准,在全国青少年比赛或全省最高水平比赛中取得较好成绩。
    (四)高级教练
    具有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担任一级教练职务5年以上;系统地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选材和基础训练教学有较深的研究,有1篇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取得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所培养的运动员按训练大纲要求80%达及格标准。其中20%良好;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9名或越级输送5名以上运动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根据不同训练层次和项目特点,输送后7年内取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的冠军或2次前三名。
    2.培养1年以上的运动员,根据不同训练层次和项目特点,输送后4年内有3人获运动健将称号;或有1人获国际运动健将称号。
    3.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根据不同的训练层次,输送后7年内有2名以上选人国家队;或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奥运会、世界杯、世界锦标赛。
    第十三条  凡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成绩特别突出,或在训练、科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各级教练员,可不受学历和任职年限限制破格晋升相应的职务,具体条件按照《甘肃省体育教练员破格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业绩认定与职务审定


    第十四条  任职标准中的业绩(运动成绩和输送)系指担任从事教练工作以来的成绩累计,世界最高水平比赛是指奥运会、世界杯、世界锦标赛;亚洲最高水平比赛是指亚运会、亚洲杯、亚洲锦标赛、东亚运动会;全国最高水平比赛系指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联赛(球类项目),以及经国家体委批准以其他名称组织的单项最高水平比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成绩按全国最高水平比赛成绩对待,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城市运动会、青少年比赛地州市教练员按全国最高水平对待,优秀运动队教练员按全国一般性比赛成绩对待。
    第十五条  曾先后在各类体育学校和优秀运动队任教的教练员,可按优秀运动队或各类体育学校相应等级教练员的任职条件申报,但不能将二者成绩相加计算。
    第十六条  确定同l项目的主管教练员和非主管教练员的职务时,应根据其在拟定和执行训练比赛计划中发挥作用的情况、贡献大小和任职年限等因素区别对待,对非主管教练员原则上应降低职务的一个等级。
    体育艺术教练和体育机械教练可按本办法确定职务,对其业绩要求,参照非主管教练的原则确定。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主管训练工作的行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兼任教练员职务。但长期担任教练员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兼任高级职务的,经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可聘任相应的教练员职务。兼职人员须具备:
    1.符合相应职务的任职条件。
    2.现仍直接从事训练工作,能履行教练员岗位职责,直接进行训练指导工作,每年不少于1/3时间。
    兼职人员占用本单位教练员职务结构比例或职务限额。
    第十八条  对曾多年担任一级教练,因工作需要于《标准》下发前调入国家机关工作,符合国家级教练条件者,由国家体委国家级特批为名誉教练。审批国家级名誉教练的工作程序、业绩要求等,参照国家级教练的办法执行,随审批国家级教练的工作一同进行,高级名誉教练只是一种称号,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第十九条  凡不具备规定学历的教练员,应通过成人教育等途径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未取得学历的,业绩必须达到破格条件。非体育专业学历者,通过体育专业主要课程(体育概论、运动训练学、体育管理学、运动生理学、运动心理学等)的进修,并取得结业证可视为符合学历要求。
    第二十条  教练员参加编审正式出版的著作和教材个人在1部著作或教材中撰写部分达8000字者,可按发表的论文对待。
    第二十一条  教练员的外语水平应根据其工作特点,侧重于掌握本专业技术术语、竞赛及对外技术交流的需要等方面的内容,其外语水平的认定,由省职改办、省体委根据国家体委统编教材《体育教练员英语》共同组织考试,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1.国家级教练参加A卷考试,高级教练参加B卷考试,一级教练参加C卷考试。
    2.下列人员免于相应外语考试:
    (1)获得博士学位者;出国留学获硕士学位者或出国留学进修一年以上,经组织考核外语达到“四会”(听、读、说、写)水平者,可免于A卷考试。
    (2)获得硕士以上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者;参加国家外语六级考试合格者;本人单独发表译文、出版译著累计10万以上印刷符号者,可免于B卷考试。
    (3)年龄达50周岁以上者;参加出国人员外语培训班取得合格证、并有考试合格成绩单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参加高等院校外语培训班,脱产学习1年以上或不脱产学习2年以上,取得结业证者免于C卷考试。
    3.下列人员外语成绩不及格,暂不作否决条件。
    (1)任现职以来,由于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获省体委授予的全省体育工作先进个人、优秀教练员、跨世纪学术带头人和地、州、市行署、政府授予的劳模、体育工作先进个人、拔尖人才等体育综合先进称号者。
    (2)专业技术水平高、业绩显著,成为业务带头人,经地州市、厅局职改领导小组审查,并报省职改办批准者。
    (3)年龄55周岁以上申报国家级教练,年龄50周岁以上申报高级教练,1980年(不含1980年)以前参加工作申报一级教练职务者。
    4.其他人员外语考试必须达到合格标准。
    第二十二条  执行和完成训练大纲的情况是衡量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业绩的主要标准之一。在审定教练员职务时,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尚未制定统一训练大纲的项目,按省体委业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应加强教练员继续教育工作,高级、中级教练每年脱产学习时间不少于40学时,初级不少于32学时。
    第二十四条  向国家队(不包括青少年队)输送运动员系指1名队员在国家队训练时间累计满1年以上。
    第二十五条  输送范围系指省、地体育运动学校、省市优秀运动队、国家队,除此之外均不计算输送成绩。
    第二十六条  向上级训练组织输送的运动员系指被正式招收或确定为试训运动员并享受试训津贴(或具有运动学校正式学籍)者。
    第二十七条  在任职期间犯有严重错误正在检查中;受行政留用察看处分正在执行中;受行政记大过处分或党风严重警告处分者;连续病休、请事假6个月以上者,均不得晋升高一级职务。


第五章  职务设置


    第二十八条  体育教练员职务设置与结构比例要根据各级优秀运动队和各类体育学校承担的任务、训练教学的特点以及编制情况确定,因项设岗,以岗定职。
    第二十九条  我省优秀运动队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限额比例为1:4—6(人);中专体育运动学校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限额比例为1:6~10(人);重点业余体校,体育中学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限额比例为1:8—12(人);普通业余体校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限额比例为1:12(人)。


第六章  审定权限


    第三十条  经省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分别成立由行政领导、人事、训练、竞赛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和高级、国家级教练组成的“甘肃省体育系列高、中级教练职务审核小组”。审核小组由25人组成,行政领导任组长,其中行政领导2人,人事、训练、竞赛部门负责人各1人。每次审核时应有17人参加审核会议,负责推荐国家级教练的人选,审核确定高级教练人员,代审一级教练人员。
    第三十一条  有条件的地、州、市中、高级体育教练员总人数达50人以上(其中高级不少于10人),经各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报省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可组建一级教练审核小组,负责本地区的一级教练任职标准审核,报省体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  各地、州、市体委和省体委直属训练单位分别经主管部门批准组建体育教练员初级职务审核小组,由单位行政领导、人事、训练部门,一级以上教练至少9人以上组成,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初级职务的审核,并负责推荐符合一级教练以上职务条件的教练员的申报材料。
    第三十三条  审定各级体育教练员是否具备任职条件,必须在批准的结构比例内按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岗位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十四条  国家级教练由全省高级教练职务审核小组提出初审意见,经省体委和省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国家体委审定,报国家人事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高级教练由地、州、市体委、人事职改部门进行初审,报甘肃省体育教练员高级职务审核小组审核,其审核审批程序按我省有关规定办理。
    一级教练由地、州、市体委、人事职改部门初审,由相应的中级教练员职务审核小组审核,报省体委、省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二级以下教练审定程序由各地、州、市体委及省体委直属训练单位决定,审定结果报省体委备案。
    第三十六条  审核小组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各成员充分发表意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数达到到会人员2/3的方为通过。一次审核后,不再复议。
    审核小组成员要作风正派、办理公道,严格遵守纪律和办事规则要求,如有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乃至取消审核资格。


第七章  职务聘任和晋升


    第三十七条  各级教练员的聘任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根据教练员所在单位的编制定员和职务结构比例,在经审定具备教练员职务任职条件的教练员中按岗位择优聘任。
    第三十八条  聘任教练员,一般每一任期不超过4年。如因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连任。
    第三十九条  教练员被聘任后,在任期内聘用单位不得无故解聘。只有当应聘人员完不成教学训练任务,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不能履行相应职责,方可解聘或降职。教练员解聘后,不再享受原职务工资待遇。教练员应聘后要认真履行义务,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辞聘,但必须提前6个月给单位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办理辞聘手续。
    第四十条  各单位要对受聘教练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考核。考核办法及结果使用办法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原则上晋升高一级职务人员在任低一级职务时,年度考核应至少有1次优秀或2次良好。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四十一条  甘肃省《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的实施工作,在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和省人事职改部门的指导下,由省体育运动委员会具体负责。省体育系列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体委人事处。
    第四十二条  各地州市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审核工作,在当地职称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和人事职改部门指导下,由各地、州、市体委组织实施。是否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视工作任务和需要而定。其工作是指导各训练单位和学校,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根据任职条件,严格把关,保证质量;指导本地区、本单位审核小组的工作,协调和及时反映审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按权限审核或批准聘任教练员职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非体育系统的运动队从事体育训练的人员,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从颁发之日起实行。原《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甘肃省贯彻(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甘肃省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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