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甘肃省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
员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及使用办法》
甘职改办[1999]18号
各地(州、市)人事处(局)、职改办,省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础和前提,合理地确定考核等次,科学地使用考核结果,对于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激励先进,鞭策后进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家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对我省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及使用规定如下:
一、年度考核成绩的确定
(一)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成绩确定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等。其中,优秀人员不得超过同级专业技术人员的l0%,良好人员不得超过同级专业技术人员的20%。
(二)下列单位优秀、良好比例可上浮5%:
1.国家部委有关司(局)、省直厅(局)及地(州、市)以上党委、行署(政府)授予先进集体称号的单位,获得先进集体称号的单位当年优秀、良好比例可各上浮5%。
2.经中央或省业务主管部门评定后晋等升级的企业、医院、学校、设计院、档案馆、期刊编辑部等单位,晋等升级的当年优秀、良好比例可各上浮5%。
(三)下列人员年度考核成绩可直接确定为优秀:
1.获得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发明创造、科技进步、星火科技、优秀设计、农业丰收、农业技术推广、教学成果、社会科学、中宣部“五个一”工程、中国新闻、范长江新闻、邹韬奋新闻、国家图书、中国图书、敦煌文艺等奖项的定额内人员,以及获得文化部文华奖、梅花奖、群星奖的个人,其获奖当年的年度考核成绩可不受本单位优秀比例的限制,直接确定为优秀。
2.因专业技术成绩突出,获得地(州、市)以上党委、政府(行署)授予的专业技术先进称号、省直部门授予的全省系统专业技术先进称号,其获得先进称号当年的年度考核成绩可不受本单位优秀比例的限制,直接确定为优秀。
(四)下列人员年度考核成绩可直接确定为良好:
1.获得地厅级科技进步、社会科学、农业技术推广、省教委教学成果奖等奖项,及获得县(市、区)科技进步一等奖(不含获得地、县级企、事业单位评选的上述奖项)的定额内人员,其获奖当年的年度考核成绩可不受本单位良好比例的限制,直接确定为良好。
2.获县(市、区)党委、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先进称号、地(州、市)直部门授予的全地(州、市)系统专业技术先进称号(不含获地、县级企、事业单位授予的本单位先进称号)的人员,其获得先进称号当年的年度考核成绩可不受本单位良好比例的限制,直接确定为良好。
二、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成绩连续3年优秀的人员,允许提前2年(包括专业技术工作总年限和任低一级职务年限)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
(二)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成绩达3次优秀或5次良好,可作为达到一项硬化评审条件。
(三)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成绩均在称职以上,并至少有1次优秀或2次良好,才允许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被评选为省部级优秀专家、省部级优秀中青年专家、国务院及我省享受政府特贴的专家、国家和我省"333"科技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厅(局)、地(州、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或学科带头人(以正式文件为准)的人员,晋升高一级职务时,可不受优秀、良好次数的限制。
(四)年度考核成绩为不称职者,应解聘所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低聘或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至少1年以上。年度考核成绩不称职当年及低聘、不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不能计入其申报高一级职务所需任职年限。
三、其他
(一)年度考核办法由各部门、各单位依据人事部有关文件和《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甘职改组[1994]1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年度考核仍使用人事部制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如需增加考核登记项目时,可另加附页。
(二)年度考核工作一般应在每年年底完成,有些部门如野外工作单位、学校、体育运动队等,每年年度考核的时间可由本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凡未进行年度考核或年度不符合规定的单位,下一年度不得进行新的评聘工作。
(四)无故不参加一次年度考核的人员,其申报高一级职务所需担任低一级职务年限增加1年。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我省有关对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和使用的文件不再执行。
199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