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人事[1996]37号
各地、州、市人事(人事劳动)处(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国家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7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辞职辞退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管理环节,是公务员队伍的出口之一,同原有的人事制度相比较,是一个新内容,使公务员制度具有了合理流动的机制,是实现公务员队伍优化、精干、高效的一项具体保障措施。各地各单位一定要按照《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认真抓好此项工作,结合年度考核,对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和按《规定》要求应该辞退的公务员坚决予以辞退,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促进我省公务员队伍素质的不断提高。为使各地各单位便于操作执行,现对《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规定》第十四条“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按有关规定领取一定的辞退费”。在我省行政机关保险制度尚未建立起来之前,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暂按本人工作年限,在办完辞退手续后一次性发给辞退费。辞退费按本人辞退当月基本工资标准(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之和)计算、其标准:
(一)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含见习期)的,发给本人十二个月基本工资总额的60%;
(二)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发给本人十二月基本工资总额的65%;
(三)工作十年至十五年(含十年的),发给本人十二个月基本工资总额的75%;
(四)工作十五年至二十年(含十五年)的,发给本人十二个月基本工资总额的80%;
(五)工作二十年以上(含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十二月基本工资总额的90%。
辞退费在财政拨给单位的行政经费中开支。
二、《规定》第十六条“国家公务员辞职离开国家行政机关和被辞退,其人事档案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转至有关机构”。可根据不同情况,或由原所在单位保管,或经协商同意后转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存放,或直接转交新的工作单位。
三、《规定》第十七条“国家公务员对辞职未被批准或被辞退不服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可按公务员管理权限向任免机关或上一级机关申诉。
四、为了解掌握全省公务员辞职辞退的总体情况,请各地、州、市人事处(局)将本地区每年辞职、辞退人员分别收集汇总并填写花名册(包括:姓名、原工作单位职务、性别、年龄、学历、参加工作时间、入党入团时间、辞职辞退理由、备注)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省人事厅,省直各单位人事(于部)处负责将本部门公务员辞职辞退申请表、审批表、批复请及时报送省人事厅备案。
五、各地各单位在贯彻《规定》过程中的情况、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省人事厅反映。
附件: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规定》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五月九日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
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核培发[1995]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八日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与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二章 辞 职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来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务员。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表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过三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国家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家企业或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三章辞 退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一)连续两年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人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第十一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二)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做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辞退国家公国员,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四章 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后,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第十四条 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者按有关规定领取一定的辞退费。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应在批准之日起的半个月内,办理公务员交接手续和辞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离开国家行政机关和被辞退,其人事档案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转至有关机构。
第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对辞职未被批准或者被辞退不服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2、关于同意X X X辞职的批复
3、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
4、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
5、关于辞退X X X的批复
6、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