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

银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意见
各县区(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实施“兴工强市”方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部署,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劳社发[2003]11号)规定,结合我实际现状,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参保范围 凡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人员均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   参保办法 1、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时须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提供从业手续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张,一寸近期免冠平光黑白照片3张。 2、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时,应如实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经所属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签署意见,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合格,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可按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任意选择或参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参照一览表》自主确定。缴纳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8%。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延长缴费时间,最长可延长5年。 4、灵活就业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缴费时间、缴费方式上可以灵活选择。 5、灵活就业人员属于1992年6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复员退伍、转业军人或原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在参保登记时,提供原始档案和相关资料,填报《银川市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审定视同缴费年限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参保手续。核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最后时间至参保缴费前的年限,可按照自治区社保局《关于贯彻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宁社险字[2003]24号)文件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本人不愿补缴的须按照规定填写《放弃补缴养老保险费申请书》。 6、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按其本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个人帐户。记入个人帐户的金额按规定利率计息。 7、灵活就业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时,由本人提供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转移手续(介绍信、函)、调入单位名称、调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开户行名称、帐号和邮编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三、   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及管理 1、参保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由本人向所在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或人事代理中介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或邮局实行社会化发放。 2、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20%+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凡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灵活就业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以下证明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⑴灵活就业人员(或委托人、继承人)的书面申请; ⑵委托或继承人的身份证; ⑶死亡医学证明,所属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死亡介绍信; ⑷出国(境)定居人员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出境卡、单程通行证、翻译后的签证); ⑸失踪人员应出示司法机关确定为死亡的裁决文书。 四、灵活就业人员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后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并符合有关殡葬政策规定的,可按规定领取死亡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标准的丧葬费、10个月标准的一次性抚恤金。所属证明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在申办丧葬待遇结算手续时,须提供死亡医学证明、火化票据、所属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介绍信等证明材料。 五、参保人员退休后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                             二00五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灵活就业  养老保险  意见 银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5年4月14日印发 

联系人

吴永红律师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