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丧葬费

关于调整我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职工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宁人劳发[2000]058

各地、市、县人事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区直各有关部门:

  我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丧葬费500元的标准已沿用了十几年,随着物价等各种因素的变化,已不能适应实际支付的需要。为此,经研究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将我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调整为按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个月标准计发。
  本通知从200011日起执行。

自治区人事劳动厅     自治区财政厅

二○○○年五月十日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