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
宁劳社发[2000]012号
各地、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自治区各有关单位、各区属企业,中央驻宁有关单位、企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6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ООО年七月二十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就业,加强就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 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工种(职业)(以下简称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中录用。
第三条 自治区技术工种范围,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国家确定的技术工种范围内,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依据经济发展及劳动力构成状况分批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鉴定合格者,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第五条 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到技术工种岗位就业。
第六条 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学徒人员,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规定的学徒期进行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方可上岗。 对转岗、转业从事技术工种的人员,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要求进行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再上岗。
第七条 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当地培训机构尚未开展培训的技术工种人员,需报经地、市级及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先招收再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再上岗。用人单位安排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从事技术 工种工作的,应当先组织培训,达到相应工种(职 业)技能要求后再上岗。
第八条 对本规定发布前从事技术工种而不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职业技能培训,逐步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劳动者在本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技术工种范围内就业时,必须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技术工种人员简章中,须向职业介绍机构注明应聘人员所具备的职业资格要求。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用人单位私自招收、录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视情节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相应工种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考核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到当地劳动就业部门补办招聘手续。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职业介绍机构和各类用人单位。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宁夏回族自治区首批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目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首批持职业资格证书
就业的工种(职业)目录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
车工、铣工、组合机床操作工、磨工、镗工、铸造工、焊工、锻造工、金属热处理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热力司炉工、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木工、混凝土工、钢筋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架子工、锅炉水质化验工、汽车驾驶员、抹灰工、砌筑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食品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石检验工、
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
农艺工、农机修理工、乳品检验工、家畜饲养工、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
商业、服务人员
营业员、推销员、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 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餐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 保健按摩师、美发师、美容师、锅炉操作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秘书、公关员、计算机操作员、话务员、用户通信终端维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