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一)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 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继续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重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逐步提高统筹城乡就业水平,大力提高劳动者素质,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是:继续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增强就业稳定性,巩固再就业工作成果,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继续做好城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就业工作;加强失业调控,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加快就业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三)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1、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及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的影响,积极采取相应对策。
2、全面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在推动第三产业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中广开就业门路。
3、制定和完善鼓励增加就业的扶持政策,鼓励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容量;鼓励引导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鼓励各级政府及社区组织开发公益性岗位和建立创业基地吸纳就业。
4、大力培育和发展劳务产业,推进地区间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引导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按市场需求发展接续产业吸纳就业。
5、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和技工学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被征地农民、农村富余劳动力等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6、坚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加快小城镇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市有序流动。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四)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①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②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再就业的人员,③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④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城市规划和集镇建设时,要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可因地制宜创办就业基地,组织辖区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开办社区服务项目,创办经济实体实现就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按中央有关规定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具体项目为: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商品零售、搬家、钟点工、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服装加工、社区保洁保绿服务、文体服务等。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包括城镇新增劳动力、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等)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服务机制原则上可延伸到县。基金配置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同时,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由所在地政府按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现政策执行。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它类型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宁政发〔2004〕61号文件执行。
3、落实社保补贴政策,增强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稳定性。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确定为2007年底),申报参加社会保险并缴费的,由自治区财政给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费总额50%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即每季度末由个人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据,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领取补贴。
(五)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厂办大集体(含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可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从2006年起3年内,自治区政府每年继续投资购买3000个公益性岗位,各市、县(区)政府也应积极开发和购买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自治区和市、县(区)开发和购买的公益性岗位的社会保险补贴,由自治区和市、县(区)分别承担。自治区统一安排购买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银川、石嘴山市及所辖县(区)每人每月400元,吴忠、固原、中卫市及所辖县(区)每人每月300元,由自治区财政补贴3年。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各市、县(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由市、县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解决。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上述“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解决)。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六)各市、县(区)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做好辖区内中央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要把这些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对中央管理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再就业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统筹解决。
(七)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和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按期进行《再就业优惠证》年检,规范《再就业优惠证》使用和管理,对涂改享受政策标注和出租、转让、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由办理退休的劳动保障部门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自治区建立《再就业优惠证》网上查询制度,各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向当地工商、税务部门和劳动保障厅报送办证信息,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要及时在宁夏劳动就业网站公布,以便查询和监督。我区的《再就业优惠证》在本区范围内适用。
(八)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扩大上述政策(不含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解决。
三、强化就业服务,促进城乡统筹就业
(九)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发展劳务产业的政策,坚持以强化培训、提升素质、稳定转移为目标,建立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维护权益“三位一体”的服务机制,不断增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竞争力。加强驻外劳务管理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其收集劳务信息、组织劳务输出、处理劳动纠纷和法律咨询等服务,维护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作用。自治区在重点省(市、区)设立面向全区服务的劳务机构,工作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补助。有关市县在重点输入地设立劳务机构,工作经费由市、县财政补助。引导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做好劳务组织输出输入服务,由当地财政按工作实绩给予一定补贴。各级政府开办的驻外劳务机构,应主动探索市场化运作管理,逐步发展为规范的劳动组织或中介服务机构。
(十)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制度化、责任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政策咨询服务。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要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
(十一)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2006年实现自治区和五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2007年实现自治区、市、县三级联网,争取实现自治区、市、县和街道、乡镇四级联网。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十二)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面的基础作用。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加强街道和乡镇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强基础管理。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市、县财政安排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
扩大创建信用社区的试点。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积极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对在试点的信用社区,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通过基层相关机构的可行性和资信评估的创业者,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尝试免除小额贷款反担保,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各级群众组织的作用,继续实施好创业典型示范工程。
(十三)整合和充分调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原则上实行先缴费培训后报销培训费的办法,对确有困难无力先期付费培训的,由培训机构向当地负责培训的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申请培训补贴。实施特困家庭子女培训就业援助计划。采取政策资助形式,每年对城乡特别困难家庭有就业能力的子女(主要是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定向技能培训,每户1人,定人定学校定就业方向,免费(学费)培训,培训时间为3个月到1年,培训费由自治区补贴,对生活困难的再给予扶贫贷款贴息,结业后按定单就业。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对技术要求高的就业准入工种,或针对本地产业结构调整的特有工种,可以采取招标培训的方式进行。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引导针对市场需求,发挥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和民办培训机构以及企业、行业和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的积极性,积极开展定向培训。公办和接受国家各类资金、项目支持的职业院校必须承担政府指定的扶贫培训任务。
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为创业培训结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扶持,努力做好后续服务。
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提升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就业能力。2006年至2008年,重点做好农村劳动力技能素质培训、劳务基地建设、劳务中介组织培育、合法权益维护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远程培训等手段,将技能知识和就业信息送到农户。在吸纳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较多的重点行业和组织劳务输出的贫困地区,组织实施国家培训项目。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将他们的培训和就业服务纳入当地公共就业管理服务的范围,一手抓好当前就业问题,一手要设计和安排长远社会保障问题,所需资金从征地安置费中安排。
(十四)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自治区要在基础条件较好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学校确定扶持一批公共实训基地,有条件的市、县也应积极建设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逐步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为参加职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300—500元,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和市(县、区)各承担50%。
四、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
(十五)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
(十六)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
(十七)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指导企业在关闭破产准备阶段通过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政策,使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各级国资委、计经委、劳动保障厅(局)和工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十八)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对于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除关闭破产企业外,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50人的,要事前向当地政府及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十九)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地区的分割。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
(二十)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加强失业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安排开展城镇劳动力调查,完善失业人员动态登记制度,准确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
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的联动机制
(二十一)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结合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完善申领条件,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并妥善处理好其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要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既要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更要有利于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自治区今后将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情况,适时调整企业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十二)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二十三)妥善处理并轨遗留问题。从2006年起,企业新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并轨人员在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的遗留问题。自治区将选择有代表性的市、县(区)适时进行解决城镇集体企业遗留问题试点。
(二十四)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在保证失业保险金足够支付,并统筹考虑我区财政就业再就业资金安排的前提下,经自治区政府或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批准可以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结合实际制定。
(二十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采取五险统一征收,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加大监察执法等强有力的措施,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要把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及是否拖欠社会保险费作为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评优、评文明单位、当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名的条件。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改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六、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六)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二十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发挥好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力量集中和步伐统一的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和落实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措施,及时督促检查完成目标任务和落实政策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就业再就业工作中的问题,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八)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的补助,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社会保险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各市、县(区)财政当年用于支持城乡就业的资金不得少于地方本级财政预算收入的1%,并逐年有所提高。各级财政还要合理安排用于劳动力市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十九)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政府制定政策,团结各方积极参与,以及宣传动员、社会监督,帮助群众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他们组织各类培训、开展多种形式服务和提高创业就业服务能力给予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三十)各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把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继续树立和宣传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基层单位切实落实政策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气氛。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依托企业、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组织和单位,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舆论宣传,引导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在国家政策扶持和社会帮助下,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再就业。
(三十一)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在不增加自治区财政补助的前提下,各级政府现行有利于扩大城乡就业的政策措施可继续执行。
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确保国务院和自治区的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