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调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关于调整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宁劳社发[2006]44号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2号令)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06]26号)精神,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如下:

    一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每人每月由240元调整为295元。

    二类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城区、中宁县每人每月由220元调整为275元。

    三类区: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彭阳县、泾源县、海原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开发区由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250元。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