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

宁劳社办发[2005]2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函[2005]175号)精神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监督检查措施》有关规定,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进一步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全面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自治区、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高度重视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要组建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机构,配备或指定专职人员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设立和公布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监督电话或网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监督电话和网址为,培训就业处:0951— 5045312,5026154;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0951—5029858,5032378;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址:
http://nX·osta·org·cn。
二、认真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制度。自治区、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要求,采用行政部门负责进行经常性检查与技术支持部门负责实施现场督考相结合等方法,以现场督考为重点,每次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活动时,都要委派督导人员进行现场督考,对督考过程中发现的一般违纪问题,应及时纠正处理,对违纪情况进行记录并报同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管理不善、秩序混乱、问题严重的考场,报经劳动保障部门及其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同意后,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考试。被委派的质量督导人员享受考评员的待遇,由被委派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支出劳务费。
三、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全过程的质量控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实施鉴定前,要向社会公开鉴定的职业、等级、时间、地点、申报条件及办法、收费标准等;鉴定过程中,考评人员和考评组长以及监考人员要在考场记录表上签字确认,考评人员和考评组长要在成绩册上签字确认;鉴定结束后,各鉴定所所长在上报的考生成绩名册上签字确认、职业资格证书经办人和批准人在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上签字确认。
四、加大职业技能鉴定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加大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个人的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严厉查处一起,以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群众举报的问题,绝不允许隐瞒事实或不查处,要组成调查组负责调查核实,认真作出处理意见,并及时逐级上报查处结果。
五、加强对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队伍的管理和建设。自治区、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细则(试行)》加强对考评人员的管理,建立考评人员诚信档案,对不能认真履行考评工作职责或在考评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考评人员,取消其考评员资格。同时,加快质量督导人员队伍建设,自治区计划下半年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选择一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质量督导人员资格培训与认证,以保证我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市要抓紧在不同的职业(工种)中做好质量督导人员的物色、推荐工作。
六、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质量通报制度。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通报制度,每季度末要及时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填报包括执行国家职业标准、使用题库、考务管理、证书核发与管理等方面内容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通报指标》报表(附件1)。
七、开展职业资格证书查询工作。为增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透明度,为社会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鉴定中心计划今年实现全国统一鉴定、技师等级和中英文等职业资格证书的上网查询。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职业技能鉴定所要加大资金投入,充分利用网络和通讯等手段,提升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和服务水平。
八、认真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工作。今年下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活动。我区按照要求已制定出质量检查工作方案(附件2),请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按照方案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认真做好自查上报工作。






附件2:

2005年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进一步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秩序和行为,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全面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
二、检查内容与对象
(一)检查的内容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情况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推行情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管理规章制度贯彻情况和各类技术规程、标准执行情况;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能力建设情况;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运行和管理情况。具体检查内容详见附表
1-3。
(二)检查的对象
自治区、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及其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全区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三、检查方式
(一)各受检部门和机构按照质量检查评估表上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先进行自查;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组织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进行抽查。
(二)根据我区2004年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结果,结合这次质量检查,推荐2个(名)优秀的鉴定所(站)和个人,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予以表彰;对检查存在严重问题或不合格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限期整顿或撤消其鉴定资格。
四、时间安排
(一)2005年6月30日前,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全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并进行安排部署。
(二)2005年7-8月,各受检部门和机构、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自查,并于8月底以前将自查报告和评分结果报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及其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05年9月1-15日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组织检查;
2005年10-1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进行抽查。
五、组织领导
质量检查工作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筹和指导,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负责本部门的自查和自评工作。
六、工作要求
各受检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质量。要按照检查的项目、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不足要边检
查,边整改,对存在严重问题或不符合条件的鉴定所,按有关规定限期整顿或撤消其鉴定资格,对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损害劳动者利益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附表1:劳动保障部门鉴定质量检查评估表
附表2: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鉴定质量检查评估表
附表3: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鉴定质量检查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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