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贵 阳 市 财 政 局 文件
贵 阳 市 农 办
贵 阳 市 农 业 局
筑劳通[2007]13号
关于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业办公室(农水局)、农业局:
根据《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6]38号)和《关于转发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筑劳通[2006]154号)等文件精神要求,为充分发挥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的积极作用,切实组织实施好我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两极职能分工
市级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役制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补贴经费由市级财政从就业再就业资金解决;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实施农村劳动力输出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补贴经费由同级财政从就业再就业资金解决。
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按照《关于转发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筑劳通[2006]154号)和《关于印发〈就业再就业培训机构认定办法〉的通知》(筑劳通[2006]168号)的规定执行。
二、加强相关部门间横向协作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适用技术和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筑府发[2006]56号)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财政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发[2006]132号)文件精神,区(市、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与当地农业办公室(农水局)、农业局紧密配合、统筹协调,共同组织开展好农村劳动力输出培训。
经贵阳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统筹协调领导小组统一认定(包括市县两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在农村劳动力输出培训结束后,先在安排培训任务的主管部门按项目补贴标准申请全额报账,项目补贴标准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财政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发[2006]132号)文件规定的补贴的差额部分,向办班所在地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由同级财政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给予补足。
就业再就业资金补贴的申领拨付,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6]38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标准和要求执行,坚持做好培训前、培训中和培训后的监督审核工作,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三、积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经贵阳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统筹协调领导小组统一认定(包括市县两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在结束各农村劳动力输出培训后,向办班所在地的区(市、县)职业技能鉴定办公室申请技能鉴定。技能鉴定结束后,承担鉴定任务的机构向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贵阳市财政局
贵阳市农办 贵阳市农业局
二00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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