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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
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参保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区、县(市)人事劳动局、市属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局《妥善解决集体企业职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筑府办通[2000]115号)精神,为妥善解决原企业职工中未参保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1988年1月以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协议解除劳动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和判刑收监除外),现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自谋职业,并具有参保和续保能力的人员,至参保之月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均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凡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照贵阳市补缴养老保险费规定,1988年前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从1988年1月起根据《贵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实施细则》中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规定足额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其1988年前符合国家工龄计算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1988年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 三、新参加养老保险人员1998年7月后,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的,可按照个体经济组织缴费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重新在企业工作的,企业和职工个人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国有、集体企业正式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时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人要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书面申请; (二)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书面处理决定书; (三)本人档案(由企业提供); (四)招工登记表复印件; (五)与企业订立的有效劳动合同; (六)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个体经营营业执照; 五、符合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原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按照原所在企业参保方案中同类人员的缴纳规定补缴。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的补缴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 六、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以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可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的60%--300%选择缴费基数,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基本养老金。 七、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具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应在2003年6月30日前办理完毕参保手续,逾期将从2003年7月1日起按补缴额按日征收千分之二滞纳金。本意见规定的补缴手续从2004年1月1日起停止办理。 八、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不具备参保和续保能力的,本人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向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办事处申请享受低保待遇。 九、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重新就业,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符合上述条件,本人愿意补缴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审核符合补保条件的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00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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