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截止时间的
筑劳通[2004]04号
关于取消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截止时间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我局《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参保问题的处理意见》(筑劳发[2002]24号,以下简称《意见》)下发以来,解决了原企业职工中未参保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在促进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意见》执行截止时间的临近,相当数量符合参保补缴条件的人员反映由于不了解文件精神,未能及时参保,部分已无正常生产经营的省、部属企业自办的老集体企业,未履行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造成职工无法按《意见》规定参保,各区、县(市)由于执行《意见》的时间不统一,也给参保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鉴于以上原因,现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决定:
1、 取消《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参保问题的处理意见》(筑劳发[2002]24号)的参保补缴截止时间。
2、 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新参保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黔劳社厅[2003]46号)文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规定,适当提高参保补缴的标准。
二00四年元月九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养老保险金 补缴 截止时间 通知
抄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抄送:市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4年元月9日
处室校对:袁平 共印50份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黔劳社厅发[2003]46号
关于调整新参保企业
补缴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经贸委各行管办,中央在省企业:
贵州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新参保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0]1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对于各地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不少企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法规,及时参加社会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维护了职工群众的利益。但随着近年来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调整,也有不少企业为逃避缴费义务,减少补缴金额,迟迟不参加社会保险。为了更好地体现社会保险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遏制以规避足额缴费为目的延迟参保现象,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现将《通知》中有关补缴比例的内容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通知》中第四条补缴比例调整为:企业补缴比例均为20%,职工个人补缴比例为补缴年份全省统一的职工个人缴费比例,补缴总比例为企业补缴比例与职工个人补缴比例之和。职工个人补缴比例具体为:1992年至1993年为2%,1994年至1996年为3%,1997年至1998年为4%,1999年至2000年为5%,2001年至2002年为6%,2003年为7%,2003年以后随全省统一的个人缴费比例调整,最终为8%。
关于补缴的其它问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2003年8月1日起执行。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贵阳市财政厅
二OO三年七月七日
主题词:企业 养老保险 征缴 比例 通知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3年7月8日印发
处室校对:谢丹青 厅办复校:王振雎 共印200份
关于新参保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劳社厅发[2000]19号
二000年十二月八日
各地(州、市)、县(区、特区)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经贸委各行管办,中央在省企业:
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出的新的目标要求,建立和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现结合《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1998]34号)的具体规定,将新参保企业及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对国家、社会和职工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应尽的责任。对在〈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发布后至今未参保的企业及职工(含固定工、合同制工和使用期在三个月以上各类用工),必须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补缴起止时间。1992年1月1日前成立的企业,补缴时间从1992年1月至参保月份。1992年1月1日后成立的企业,补缴时间从企业成立之月至参保月份。
1992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本人补缴时间从1992年1月至参保月份。1992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本人补缴时间从参加工作之月至参保月份。
三、补缴基数。职工个人以实施补缴时的前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企业以职工个人补缴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
四、补缴比例。企业和个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合计为11%。其中,职工个人补缴比例为补缴年份全省统一的个人缴费比例(1992年至1993年为2%,1994年至1996年为3%,1997年至1998年为4%,1999年至2000年5%),企业补缴比例为11%减去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后的部分。
五、关于视同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的补建。新参保企业及其职工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职工1992年前符合按国家规定计算的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新参保企业及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后,1998年1月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一律从1998年1月起补建个人帐户。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从职工参加工作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补建的个人帐户补建时段,不计利息。补建完毕,随同帐户金额计息。
六、参保企业及职工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原有离退休人员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清理,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确定其待遇并实施发放;在职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手续后,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七、依照〈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的精神,对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农垦、森工等企业,待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应政策,保障其离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未参加过基本养老社会保险统筹,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退休职工本人按规定由当地民政部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八、本通知下发后,所有应参保企业要尽快参保和补缴。对符合参保条件而拒不参保者,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本通知下发之前,各地按原有的补缴政策与企业签订了补缴协议的,可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