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给企业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筑劳通[2004]103号
关于转发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给企业离休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生活费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 现将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给企业离休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生活费的通知》(黔劳社厅函[2004]34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养老保险  离休人员   生活费  通知 抄送:市社会保险收会管理中心、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4年12月16日 处室校对:袁平                           共印50份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黔劳社厅函[2004]340号 关于给企业离休人员 发放年终一次性生活费的通知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黔有关单位: 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离休人员年终一次性生活费的做法,现决定对企业离休人员发给年终一次性生活费,标准为离休人员本人2004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的一半。当年死亡的离休人员,年终一次性生活费标准为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一半。年终一次性生活费由离休人员所在企业支付。部分地区已将离休人员离休金纳入财政支付的,列支渠道不变。经法院宣布破产、且破产前已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离休人员,该费用已从同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或企业破产预留的统筹项目外费用中支付,列支渠道不变,其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企业破产预留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支付。                              二OO 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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