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企业女职工从管理(干部)岗位转为&nbs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筑劳通[2005]80号
关于对企业女职工从管理(干部)岗位转为 工人岗位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
局属相关部门、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规范相关手续,经研究,决定对各参保单位女职工从管理(干部)岗位转到工人岗位实行备案,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起10月起,凡企业女职工从管理(干部)岗位转到工人岗位的,因原签定的劳动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应重新签定新的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劳动合同鉴证部门对上述劳动合同进行鉴证后应留存其中一份劳动合同,并在每月底前送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备案存查。
二、企业女职工从管理(干部)岗位转到工人岗位的,企业应下发任免职决定和办理调动工作岗位手续,同时将任免职决定和调动工作岗位的手续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三、局属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各参保单位应加强职工岗位变动管理,不得弄虚作假。对因管理不善和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