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待遇支付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及待遇支付标准的通知
筑劳通[2006]77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件精神,根据《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及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帐规模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6]14号)文件规定,同时结合我市社会保险各险种统一使用同一缴费基数的实际情况,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将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个险种在征缴中所采用的“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统一调整为“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在各险种的待遇支付上,涉及到“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也统一调整为“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请相关单位和部门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