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
筑劳通[2006]132号
关于转发《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各相关单位:
经请示市政府同意,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06]21号文件)精神,现将《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黔劳社厅发[2006]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关于新老办法
本通知所称的“新办法”是指《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黔劳社厅发[2006]20号)所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老办法”是指《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的决定》(贵阳市人民政府第96号令)所规定的办法。在(黔劳社厅发[2006]20号)规定的过渡期内采用上述两种办法对比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
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1998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十年及其以上的,按黔劳社厅发[2006]20号第四条计发待遇;1998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及其以上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以及以上的,按黔劳社厅发[2006]20号第二条计发待遇。
三、关于缴费工资指数
缴费工资指数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起开始计算,1993年1月1日至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的缴费指数用建立个人帐户后的平均缴费指数替代。
在计算缴费指数时,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或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按“新办法”计算指数时,对2004年度及以前的,使用对应年度上一年度的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从2005年起使用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老办法”计算缴费指数的方式维持原办法不变。
四、关于视同缴费年限
按“新办法”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为1998年1月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按老办法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为我市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五、本意见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对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仍按原规定办理。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贵阳市财政局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企业职工 养老金 办法▲ 通知
抄报: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6年9月29日印
共印100份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贵 州 省 财 政 厅 文件
黔劳社厅发[2006]20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黔企业: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06]21号)精神,现将《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二00六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企业职工 养老金 办法 通知
抄报: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6年7月12日印发
处室校对:田刚 厅办复校:王振睢 共印500份
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06]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参保职工(含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下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从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二条 1998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者,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十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 ×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从参保之年至退休当年,历年本人缴费工资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值,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小数(下同)。计算公式为:
n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1/C1+X2/C2+……+Xn/Cn)/N;
X——当年本人缴费工资。当年未缴费的人员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为0,当年缴费不满12个月的人员当年本人缴费工资据实计算;
C——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N——本人实际缴费年限。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附件一)执行,下同。
第三条 1998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者,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四条 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者,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采取分段加权法计算。职工1992年12月31日以前各年缴费工资指数均为1;1993年1月1日至退休时各年缴费工资指数为职工所在地区或行业建立个人账户年度(最迟为1998年)至退休时历年缴费工资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比的平均值。计算公式为:
m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2年12月31日以前的缴费年限×1)+[1993年1月1日以后的缴费年限×(X1/C1+X2/C2……+Xn/Cn)/N]}/M
X——当年本人缴费工资。当年未缴费的人员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为0,当年缴费不满12个月的人员当年本人缴费工资据实计算;
C——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N——本人所在地区或行业建立个人帐户至退休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
M——本人缴费年限。
全省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详见附件二。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三)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缴费年限×1.4%
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同本条基础养老金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
对2006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后,再发给补贴性调节金,具体为:2006年7至12月底调节金为120元;2007年度内调节金为90元;2008年度内调节金为60元;2009年度内调节金为30元。2010年1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不发给补贴性调节金。
第五条 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者,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六条 缴费年限累计满12个月为1年,计算到月,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第七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中的“退休年龄”按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时认定的满周岁的年龄执行。退休年龄不满40周岁的,计发月数执行40岁对应的计发月数;退休年龄超过70周岁的,计发月数执行70岁对应的计发月数。
第八条 按上述有关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舍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折算工龄。今后,从事特殊工种时间只作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
第九条 按规定提前退休人员计算基本养老金,不再执行每提前一年扣减2%基本养老金的办法。中断缴费人员计算基本养老金,统一使用“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不再执行按中断缴费年限往前推算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办法。
第十条 为使按本办法(简称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含补贴性调节金)与《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黔府发[1998]34号)规定办法(简称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衔接,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对2006年7月1至2010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实行新老办法对比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
(一)过渡期内,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从事特殊工种人员折算工龄、提前退休人员扣减基本养老金、中断缴费人员待遇计算等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二)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其增量部分按一定比例发给。具体为: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增量的10%比例发给;2007年度退休的,按增量的30%比例发给;2008年度退休的,按增量的50%比例发给;2009年度退休的,按增量的70%比例发给;2010年度退休的,按增量的90%比例发给;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原则上不再实行封顶控制,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实际计算的标准计发。
(三)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金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第十二条 每年初省级劳动保障和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相关基数。
第十三条 2006年6月30日及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按本办法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仍按国家和省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
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注:表中“退休年龄”按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时认定的满周岁的年龄执行。例:50周岁零11个月退休的按50岁对应的计发月数执行。
附件二:
全省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注:2004年以前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用同期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