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持异地《独生子女证》退休人员加
筑劳通[2005]88号
关于调整我市持异地《独生子女证》退休人员加发5%基本养老金审核程序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口计生局:
根据《关于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企业退休职工退休时加发百分之五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5]33号)的办理程序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增加5%基本养老金的,须持有《独生子女证》到发放该证的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持有异地发放独生子女证》的人员,回原地发证部门签署审核意见难度较大,经研究并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后,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凡持贵阳市以外的地区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独生子女证》的,由现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后,持原《独生子女证》到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科换证,并由换证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持原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发放的《独生子女证》的,比照上述意见办理。
二、对虽持有异地或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发放的《独生子女证》,但现已不符合享受条件的,不予换发。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