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因病瘫痪离休干部增加护理费审核程序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筑劳通[2005]66号
关于建立因病瘫痪离休干部增加
护理费审核程序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省老干通[2005]19号文件关于增加因病造成瘫痪、生活不能自理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但须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的精神。为规范管理,现就审核程序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因病瘫痪、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企业离休干部,其增加的生活护理费,按照参保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
二、需享受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的离休干部在申请增加护理费时,应履行以下手续:
(一)离休干部本人或家属向企业提出申请;
(二)基本符合条件的,由企业填报《贵阳市企业因病瘫痪离休干部增加护理费审核表》一式两份,送医院签署鉴定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企业将医院签署鉴定意见的《贵阳市企业因病瘫痪离休干部增加护理费审核表》送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企业提供的《贵阳市企业因病瘫痪离休干部增加护理费审核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在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企业纪检、工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三、签署鉴定意见的医院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二级以上医院;
(二) 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四、建立公示制度
(一)各单位必须将经劳动保障部门初审的因病瘫痪离休干部的有关情况在本企业内进行公示。
(二)公示栏应设在职工经常出入并较为显著的地方,以便群众监督。
(三)劳动保障部门将对企业的公示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未按规定执行因病瘫痪离休干部公示制度的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将停止办理该单位的因病瘫痪离休干部增加护理费的审核手续,停发相关待遇,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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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五年八月二日
主题词:离休干部 护理费 审核 通知
抄送:市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5年8月2日
处室校对:袁平 共印50份
贵阳市企业因病瘫痪离休干部增加护理费审核表
单位名称(签章):
贵阳市企业因病瘫痪离休干部增加护理费审批公示
按照省老干通[2005]19号文件的规定,
报来离休干部 同志因病瘫痪、生活长期不能自理需增加护理费的申请。经审核,该同志符合增加护理费条件,现予公示,公示期为7天。如该同志的实际情况不符文件规定的因病瘫痪、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条件,可向我局举报。 举报电话:8129013。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