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
筑劳通[2007]5号
关于转发《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
险收付管理中心,各相关单位:
现将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
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6]61号)转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贵阳市财政局
二OO七年—月十一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企业 离休 待遇 通知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7年1月11日印
共印100份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贵 州 省 财政 厅
黔劳社厅发[2006]61号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黔企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意见的通知》(黔府发[2006]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6年6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按本通知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此次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具体标准, 参照《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和《贵州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规定的调整标准确定。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抓紧组织实施,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离休人员的手中。各地区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同级人事管理部门沟通,并报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附件:1、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2、贵州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企业 离休 养老金 通知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7年1月4日印发
共印150份
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
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国人部发[2006)60号、88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满20年的,按7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三)退职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的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范围和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达到离退休年龄(除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留任者外)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为:
(一)离休人员。
1、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正县处级670元、副县处级490元、乡科级及以下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及以下相当职务350元。
2、未明确待遇的离休人员,每月增加离休费350元。
(二)退休人员。
根据2006年6月30日执行退休生活费待遇对应的职务或技术等级,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 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 (含高级工)及普工180元。
(三)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老专家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增加生活费的办法。
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按《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 (1986)26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按正教授及相当职务85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00元增加退休费。
建国前参加工作按《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 (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工人,按340元增加退休费。
三、离退休费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退休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四、其他问题
(一)这次增加的离退休费,计入基本离退休费基数。离休
人员增加的离休费计入每年1至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
(二)2006年6月30日前按《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
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的人员,每月增加退职生活费170元。
(三)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离退休人员,暂不列入这次增加离退休费的范围,结案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可继续提高退休费比例,但计发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退休前的基本工资。
五、组织领导及实施
这次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工作,是对现行离退休制度的重大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广大离退休人员切身利益。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认识,切实负起责任,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出台政策,乱开口子。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各级纪检、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共同做好管理和监督工作,凡违反政策规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同时,要切实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工作的平稳实施。
全省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工作由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 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采取分级审批办法,即:省属单位及中央在黔单位,由省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市、州、地级所属单位由市、州、地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县级及以下所属单位由县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
本实施意见由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贵州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制度实施意见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 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l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类别
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范围: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全省77个县(市、区,下同) 列入实施范围。其中, 一类区34个、二类区36个、三类区7个;列入实施范围的县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具体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按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确定的名单执行,详见附表一)。
二、调整津贴标准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调整为:一类区月人均从43元调整到70元, 二类区月人均从86元调整到130元, 三类区月人均从172元调整到230元。在各类区平均标准内,不同职务(岗位)人员适当拉开差距, 其中一类区每月人均65元至130元 二类区每月人均120元至240元, 三类区每月人均215元至380元(具体调整后的各职务(等级) 层次的标准见附表二、附表三)。
三、有关政策
(一)列入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在职人员:
1、行政管理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任命的职务享受相应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2、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聘用的职务享受相应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3、工勤人员按技术等级(岗位)享受相应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二)根据评估结果须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的,从调整的次月起执行。新列入范围或类别发生变化的,按新确定的津贴标准执行;调整出范围的,停止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三)列入范围的县在行政区划发生变更后,由省人事厅报人事部重新评估确定。
(四)工作人员调入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或在不同类别的县之间调动的,从调入的次月起执行调入县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调离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从调离的次月起停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五)受单位派遣,到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工作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在工作期间可执行工作所在县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六)中央、省、市(地州)驻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县 (市、区)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单位所在县(市、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执行。
(七)受开除留用察看、劳动教养、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等处罚的人员 (含离退休、退职人员),受处罚期间不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处罚期满后,按重新确定的职务执行相应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八)新参加工作人员,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按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满后转正定级工资对应的职务(技术等级、岗位),见习期(初期)按见习期(初期)满后拟聘岗位,执行相应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九)列入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的县(市、区),原保留的经国家批准的工资区类别补贴、地区生活费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和地区性津贴,从本实施方案执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四、离退休人员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办法
(一)2006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按本人单位所在县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津贴标准的85%增加退休费;退职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津贴标准的60%增加退职费。
(二)2006年6月30日以前离退休的人员,已按国办发[2001]14号文件中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制度实施方案的规定增加离退休费、且单位所在县仍在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内的,按调整后类别的津贴标准和上述规定比例,从2006年7月1日起,重新计算离退休费。
(三)离退休人员单位所在县被调整出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或异地安置地不属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的,从次月起停止执行按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增加的离退休费;如果单位所在县类别发生变化的,按调整后类别的津贴标准重新计算离退休费。
(四)1993年以来,根据退休待遇对应的职务或等级(岗位)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退休人员,可按已享受对应待遇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规定比例增加退休费。
五、经费来源
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六、组织实施
(一)各地组织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工作,由各市(州、地)政府人事、财政部门负责。
(二)本实施意见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由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符的,按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三)发放办法。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增资审批工作,按照现行工资审批程序分别由省、地、县三级人事部门办理,并将增资审批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各单位要按要求认真填报增资人员审批花名册和增资审批表。各市(州、地)人事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完成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资审批工作后,要及时将增资审批,情况报送省人事厅备案。
七、实施要求
这次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艰苦边远地区干部职工的关心和关怀,对扶持艰苦边远地区干部职工提高工资水平、合理调控地区工资差距将发挥重要作用。我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厅字[2006) 5号、中纪委等六部委中宣发[2006]17号和中央宣传部等三部委中宣发[2006]25号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统一部署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在具体的实施工作中,要认真领会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领导,周密研究贯彻实施意见,严格执行政策,省、市两级有关部门要结合贯彻实施工作的情况,研究制定监督检查意见和可能出现的社会矛盾应对预案,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确保我省这次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工作平稳顺利完成。
附表一:
2006年贵州省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名单
(77个县、市、区、特区)
附表二:
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表
单位:元/月
附表三: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表
单位: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