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处理意见
筑劳发[2005]29号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生育保险
待遇处理意见
《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从2005年1 0月1日起正式实施。参加了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其职工生育待遇执行市政府第16号令的规定,不再享受原生育待遇。
生育保险启动初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通过手工报销处理,具体意见如下:
一、 门诊
门诊就医不在医院划卡,由本人先垫付,其费用按定额(限额)包干标准手工结算。
(一)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每例按500元标准支付,超过支付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
(二)流(引)产手术(含人工、药物和钳夹术)和计划
生育手术费用实行限额支付,每例最高支付限额500元,低于最高限额发生的费用具实支付,高于最高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负担。
(三)无业配偶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按参保职工定额包干标准的50%执行,超过支付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流(引)产手术(含人工、药物和钳夹术)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按参保职工限额支付标准的50%执行,低于限额标准50%的费用据实支付,高于限额标准50%的部分,由个人负担。
(四)参保职工或其配偶产前检查费在妊娠终止后60日内报销,其余门诊费用在结帐后30日内报销。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到缴费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并提供以下资料:
1、 参保职工社会保障卡;
2、 参保单位证明;
3、 产前门诊检查及治疗报告单或者流产证明:
4、 医院收费有效发票(有财政部门监制章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和就诊医院收费专用章)原件;
5、 报销配偶的费用时还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原件备查)、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及参保单位或劳动保障所为参保职工配偶出具的无业证明。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自收齐申报结算资料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经审核不予支付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告知理由。
二、 住院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凭社会保障卡办理入院手续,出院后,符合生育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实行手工补差结算,补差结算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二)使用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和乙类药由个人负担的15%部分;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
(四)大额医疗补助费支付范围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
(五)超过大额医疗补助费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
参保职工划卡出院后,由单位经办人凭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医院提供的个人费用结算清单、有效发票到缴费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参保职工住院费用,按我市相对应的医院收费级别标准执行,不在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内的费用以及超过报销标准的费用,由个人负担,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出院结帐后60日内,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到缴费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并提供以下资料:
l、 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障卡;
2、 报销配偶的费用时还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原件备查)和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参保单位和劳动保障所为参保职工配偶出具的无业证明;
3、 计划生育证明;
4、 住院有效发票(有财政部门监制章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和就诊医院收费专用章)原件;
5、 出院小结复印件(加盖就诊医院章);
6、 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包括诊疗项目、药品项目的名
称、用量、次数及单价等),并加盖就诊医院章;
7、 转诊转院的需提供转诊转院审批手续;
8、 出差、探亲的需参保单位出具证明;
9、 个人费用结算清单。
无业配偶生育保险住院(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费用,按照本市参保职工上年平均生育医疗费用或者平均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的50%执行。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自收齐申报结算资料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经审核不予支付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告知理由。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