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界定生育并发症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界定生育并发症范围
有关问题的通知
筑医保通[2006]4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证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工作顺利进行,现将界定生育并发症和计划生育并发症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下:
一、并发症界定范围:参保人员在生育或计划生育住院的同时,发生病理妊娠、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产后出血、羊水栓塞、子宫破裂、晚期产后出血、产褥感染列入并发症范围,涉及的医疗费用按《贵阳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约定的办法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应将产褥感染发生率控制在10%以内,超过10%以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院承担,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医疗机构对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并发症和计划生育并发症要严格把关,实行申报备案制,符合上述界定范围的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须填写《贵阳市定点医疗机构生育、计划生育并发症备案表》按月报送医保中心,经审核病历查实后,按照2006年《贵阳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有关生育并发症和计划生育并发症的约定条款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进行申报备案或查实与支付范围不相符的,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并追究违约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医保中心联系。
二00六年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