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生育包干费用结算标准的通知

筑医保通[2006]12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生育保险启动初期,由于医院提供测算生育包干费用的基础数据与实际情况差异较大,导致生育包干费用标准过高。生育保险运行半年以来,实际的发生费用远远低于生育包干费用。经与部份定点医疗机构协商,决定调整生育包干费用结算标准。从2006年6月份起,生育包干费用按以下标准结算: 一、平产(含顺产与难产): 一级医院:800元       二级医院:1200元       三级医院:1500元 二、剖宫产:一级医院:2000元         二级医院:2500元         三级医院:3100元 各定点医院在实施生育保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市医保中心。     二00六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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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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