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生育包干费用结算标准的通知
筑医保通[2006]12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生育保险启动初期,由于医院提供测算生育包干费用的基础数据与实际情况差异较大,导致生育包干费用标准过高。生育保险运行半年以来,实际的发生费用远远低于生育包干费用。经与部份定点医疗机构协商,决定调整生育包干费用结算标准。从2006年6月份起,生育包干费用按以下标准结算:
一、平产(含顺产与难产):
一级医院:800元
二级医院:1200元
三级医院:1500元
二、剖宫产:一级医院:2000元
二级医院:2500元
三级医院:3100元
各定点医院在实施生育保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市医保中心。
二00六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