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筑府发[2005]7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贵阳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贵阳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实施意见
1998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一系列工作部署,“两个确保”成绩显著,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一大批下岗职工通过各种途径实现了再就业。随着我市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建立和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深化,进一步推动我市协议期满仍滞留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下岗职工出中心,变被动的基本生活保障为积极的再就业,促使滞留中心的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下简称并轨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切实做好我市并轨工作
(一)切实做好我市并轨工作,对稳定我市就业形势,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发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相关工作部门、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集中精力做好做实并轨工作,妥善处理好下岗职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认真贯彻执行并轨政策,加强政策宣传,严格程序指导,周密安排,稳妥推进,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力争在今年年底基本完成并轨工作。
(二)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要坚持以人为本,维护下岗职工合法权益;坚持以企业为主,政府给予适当帮扶;坚持就业优先,对已经再就业人员及时理顺劳动关系;坚持促进企业改革,鼓励企业通过辅业改制、主辅分离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坚持积极稳妥,分步推进,以目前仍滞留中心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为并轨工作对象,确保社会稳定。
二、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平稳推进
(一)对2005年12月31日前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下岗职工(不含合同制职工)(以下简称“4555”人员),原则上不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负责内部退养,退养期间由企业发放不低于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生活费和交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对发放生活费和交纳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并轨领导小组)申请补助,所需费用从历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结余资金中给予援助。
(二)对2005年12月31日前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下岗职工(以下简称“4050”人员),发给《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各种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通过再就业服务、再就业援助,积极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和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实现再就业。其劳动关系的处理,由企业与下岗职工协商解决。解除劳动关系的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贵州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5)34号文)规定,按照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本人愿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企业与职工签定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由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退休,企业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为帮助企业妥善安置这部分人员,困难企业可向市并轨领导小组申请补助,所需费用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结余资金中给予援助。
(三)对除“4555”人员和“4050”人员以外的下岗职工,发给《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各种再就业优惠政策,通过再就业帮扶、加强职业培训等措施提高就业能力,并综合运用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促进其实现再就业,并妥善处理好劳动关系。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针对不同对象由企业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期限已满,未续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补助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四)做好下岗职工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后的社会保险续接I作,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清。实现就业的由企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按照个人参保办法,续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五)下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申领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纳入城市低保。
三、资金筹集及保障措施
(一)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所需资金,依法应由企业支付,困难企业可向市并轨领导小组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给予一定的资金援助。
并轨所需资金来源为:
1、企业自筹资金(包括出售现有资产筹集的资金);
2、财政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用于基本生活保障金和历年基本生活保障结余资金;
3、财政安排的并轨配套资金;
4、失业保险基金调剂资金;
5、其他资金。
(二)困难企业的认定
根据省、市制定的黔经贸委[2003]701号、市筑劳发[2003]24号文困难企业认定标准。企业从2002年以来连续两年以上亏损,固定支出大于现金流入的企业:
1、企业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超过90%;
2、连续3年亏损;
3、企业在报告期已经停产或半停产6个月以上;
4、企业在职职工连续6个月实际领取的工资人均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经市并轨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视其困难程度予以适当援助。援助额度为:特别困难的企业最多给予100%的援助;亏损企业最多给予60%的援助;赢利企业所需资金自行解决。同时解除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办理出中心手续,关闭中心。企业可将再就业援助资金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基本生活费。但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保证全部用于并轨对象的各项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三)为稳妥的开展并轨工作,拟采取先试点后推开的方法,成立市并轨工作领导小组,并组建由市经贸委、国资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和企业主管单位等部门参加的市并轨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试点企业和推进方案,原则是先易后难,逐步推广,分类指导,平稳推进。
(四)各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和中心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情况数据库。具体内容包括:职工所在企业名称、隶属关系、经济类型、盈亏情况;职工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目前状况;企业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复印件、下岗职工进中心托管协议复印件、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复印件;职工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应付职工总额。
(五)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坚持以企业为主,规范操作。对并轨范围、对象及人员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指导协助企业做好并轨工作基础台帐,为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人员续接社会保险关系,积极引导下岗职工观念转变,为其实现再就业提供支持和帮助,维护社会稳定。
(六)为确保资金的安全运行,国资委、劳动、财政、审计、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跟踪检查和监督,杜绝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并轨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