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筑劳通[2006]118号
关于转发《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的通知
现将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6]39号文转发给你们,按照通知的要求和类别,调整后的新标准于2006年10月1日施行。望各区(县、市)按一下标准做好新老标准的衔接工作。
一类区:云岩区、南明区、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小河区、清镇市,由280元调整为385元;
二类区:开阳县,由250元调整为350元;
三类区:息烽县、修文县,由224元调整为315元。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贵阳市财政局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失业保险 标准▲ 通知
抄报:贵阳市人民政府。
抄送:贵州省劳动保障厅。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6年9月22日印
共印40份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贵 州 省 财 政 厅 文件
黔劳社厅发[2006]39号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
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我省最低工资执行新的标准。按照《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失业前单位所在县(市、区、特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依据我省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对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通知如下:
一类区:由280元调整为385元;
二类区:由252元调整为350元;
三类区:由224元调整为315元;
上述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区域划分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二00六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