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批复
筑府通〔2004]28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工伤保险
基准费率的批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们报来的《关于确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请示》(筑劳呈[2004]92号)收悉。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我市工伤保险在国家规定的三个基准费率标准基础上,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结合我市行业特点,将三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确定为:一类风险较小行业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6%;二类风险中等行业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2%;三类风险较大行业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4%。平均缴费费率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0%的范围内。
此复。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