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导航
首页
法律法规
国家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法律法规
关于申渝
经典案例
买卖合同
国内贸易
涉外贸易
投资经营
融资租赁
借款担保、信托
建筑房产
知识产权类
行纪、居间
借贷合同
加工承揽
其他
合同文本
房屋买卖合同
居间合同
国际贸易合同
国内贸易合同
国内货物运输合同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知识产权类合同
股权转让合同
担保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最新动态
律师团队
聘请律师
联系我们
English
关于贵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筑劳发[2003]31号
关于贵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和《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 对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以及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在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以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5%计算。 三、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应缴纳大额医疗补助费。大额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及待遇按《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 我市南明、云岩、小河、乌当、花溪、白云六个区的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及居住地劳动保障所或街道(乡镇)办事处的有关证明,到贵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清镇市的灵活就业人员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修文、开阳、息峰三个县,待基本医疗保险正式启动再行办理。 五、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根据其连续缴费的情况,按下列规定确定应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实行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6个月后,从第7个月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以下灵活就业人员不实行“待遇等待期”,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解除劳动关系后30日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的; 2、 国有企业破产、改制分流人员,在解除劳动关系后30日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的; 3、2003年l 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二)按时足额缴费的,按《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享受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保险待遇,普通门诊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三)未按时足额缴费的,视为中断缴费,从中断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中断缴费不满6个月的,可以续保,续保人员应补交中断期间的所有欠费。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和费率,以办理补缴手续时的标准确定。自补清欠费的次月起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超过6个月的,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6个月后重新参保的,按首次参保执行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 六、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条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l 0年的,可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需按时足额缴纳大额医疗补助费,方能享受《贵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退休人员住院治疗和特殊病种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本意见实施前基本养老保险认可的缴费年限可作为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含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八、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不足规定年限的,达到退休年龄时,需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在职参保人员住院与特殊病种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达到上述规定年限后不再缴费,享受退休人员住院与特殊病种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普通门诊费用个人负担。 九、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统筹基金运行情况按年度调整。 十、本办法自2003年l 2月1日起实施。《关于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筑劳发[2003]16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律法规
国家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法律法规
联系人
吴永红律师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友情链接
上海婚姻家事网
上海海事海商网
上海涉外投资网
上海刑事辩护网
申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