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阳市安置管理的军队退休干部参加我市医
筑劳通[2006]4号
关于贵阳市安置管理的军队退休干部
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的通知
贵阳市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法[2004]2号)和《贵阳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筑府办发[2004]130号)文件精神,经与市财政局研究决定,对移交我市第一、第二干休所安置管理的军队退休干部比照贵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执行,其所需医疗保险费按以下办法筹集管理:
一、2006年医疗保险费按人均5880元/年.人标准筹集,由干休所一次性全额缴给市社会保险收付中心。
二、干休所一次性全额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首先按我市公务员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分别划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含注入资金),剩余部分全部划入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