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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政策工作安排的通知
筑劳通[2006]13号
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政策
工作安排的通知
贵阳市医保中心、社保中心、劳动保障信息中心: 根据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决定,我市原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政策将作调整,调整后的政策内容见《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为确保新政策按时调整到位及有效实施,请医保中心、社保中心、信息中心按新政策的内容要求及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务必于2006年7月1日前完成计算机系统软件开发、业务人员操作培训、政策培训、宣传以及各项准备,使完善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工作得以正常运行和贯彻实施。 附:《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 二00六年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医保政策 通知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6年2月16日 共印10份
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
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
一、 按年龄段设置不同的缴费比例,鼓励健康年轻人员早日参保。 (一) 年满35周岁及其以下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 35周岁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 完善缴费年限与待遇挂钩政策。 (一)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应缴纳大额医疗补助费。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实行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不足12个月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规定待遇支付标准的30%;待遇享受期12个月以上不足24个月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规定待遇支付标准的60%;待遇享受期超过24个月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规定待遇支付标准的100%。连续欠缴医疗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新参保人员的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 下列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规定待遇支付标准的100%: 1、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解除劳动关系后30日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的; 2、国有企业破产、改制分流人员,在解除劳动关系后30日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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