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06年度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和个人

筑医改通[2005]3号
关于调整2006年度统筹基金支付的
起付标准和个人负担比例的意见 关于调整2006年度统筹基金支付的 起付标准和个人负担比例的意见   各区、县(市)医改领导小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92号令)规定,经研究决定,2006年度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及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个人负担比例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2006年参保人员在贵州省人民医院和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在职职工由1,100元调整为1,500元,退休人员由900元调整为1,200元;持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的参保人员在这两家医院住院或门诊治疗,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不作调整。参保人员在其它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不作调整。 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比例。2006年参保人员在贵州省人民医院和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等三甲综合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内的个人负担比例,在职职工由14%调整为16%,退休人员由7%调整为8%;持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的参保人员在三甲综合医院住院或门诊治疗,个人负担比例不作调整,即在职职工为14%,退休人员为7%。参保人员在二级医院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个人负担比例,在职职工由8%调整为6%,退休人员由4%调整为3%。参保人员在其它定点医院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个人负担比例不作调整。 三、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个人负担比例。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个人负担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5%。 四、市劳动保障部门抓紧做好起付标准和个人负担比例调整的计算机软件程序更新、升级等前期准备工作,成熟一项实施一项。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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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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