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超限额部份
筑医改通[2005]4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医疗费用
超限额部份的补助意见
各区、县(市)医改领导小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贵阳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筑府办发[2004]129号)“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超过大额医疗补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份,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有结余时,可适当给予补助。”的规定,经研究决定,非医疗照顾人员2005年和2006年期间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当年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大额医疗补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以上部份,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支付95%,由个人承担5%。
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