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处
关于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医疗保险
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筑劳发[2006]16号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根据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结合《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和《关于贵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筑劳发[2003]31号),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现对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
(一)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
1、年满35周岁及其以下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35周岁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 实行缴费年限与待遇挂钩
1、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实行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从待遇等待期满的次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并开始计算“待遇享受期”。待遇享受期在12个月内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按正常支付标准的30%享受;待遇享受期超过12个月,在24个月内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按正常支付标准的60%享受;待遇享受期超过24个月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按正常支付标准的100%享受。
2、进入待遇享受期后未按时足额缴费的,视为中断缴费,从中断缴费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中断缴费不满6个月的,可以续保,续保人员应补交中断期间的欠费,自补清欠费的次日起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补欠费的中断时间可连续计算待遇享受期。中断缴费超过6个月的,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6个月后重新参保的,按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重新实行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重新计算待遇享受期。
二、关于退休后参加医疗保险的问题
(一)下列人员退休后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医疗保险
1、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退休人员。
2、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上述人员按以下办法参加医疗保险
1、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以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
2、大额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96元,应在每年1月30日前足额缴纳。
(三)待遇享受
1、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上述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的,可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需按时足额缴纳大额医疗补助费,方能享受《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退休人员住院治疗与特殊病种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已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2003年12月1日以前基本养老保险认可的缴费年限可作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含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不足规定年限的、需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在职参保人员住院与特殊病种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医疗保险问题
(一)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及时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未及时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的视为中断缴费,中断缴费在6个月内的,可以续保,续保人员应补交中断期间的所有欠费。自补清欠费的次日起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超过6个月的,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重新参保的,按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实行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并按本文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四、本意见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本意见实施前,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
二00六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