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点医院健全医保管理制度的通知

贵阳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心文件
筑医保通[2004]2号
关于定点医院健全医保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 目前,各定点医疗机构围绕医保政策的贯彻执行,建立了一些相应的管理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使医改工作得以正常推进。为进一步提高医院管理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服务,各定点医院要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0]7号)规定,并结合《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的条款,对已建立的医保管理制度进行清理、补充和完善,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提高医务人员服务质量。为此,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时,在制度规定中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一、降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管理办法。含诱导参保人使用全自费项目、将统筹支付项目由参保人员自费,在医保支付系统外收全自费项目等方面的管理措施。 二、控制药品费用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的措施。 三、控制自费药品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的措施。 四、医保目录内药品备药率及使用率管理办法。 五、杜绝冒名顶替就医、挂床住院、分解住院情况的管理办法。 六、杜绝推诿重症病人、或过度降低基本医疗水平的管理办法。 七、超剂量开药的管理办法。 八、建立按季度向医院各(病房)科室通报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情况的制度。 九、合理使用大型设备检查、治疗、贵重药品的内部管理制度。 医院医保管理制度的清理完善工作应于2004年1季度完成,并于3月30日前报医保中心备案。以上制度的建立与落实纳入日常考核,并与年终考核挂钩。制度建立缺一项的扣2分;查实制度未落实一项的扣3分。                                    二00四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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