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特殊病种争议鉴定工作的通知

贵阳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心文件
筑医保通[2005]5号
  关于开展特殊病种 争议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定点医院: 《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管理办法》(筑劳通[2001]87号)文实施以来,在承办《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办证和年审手续的过程中,医保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员时常发生争议。为严格把好办证关和年审关,解决争议,经研究决定,在《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办证和年审时,对部份办证有争议和年审有疑义的特殊病种患者的疾病进行鉴定。具体办法如下: 一、              鉴定对象 (一)       在承办《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办证手续时,参保人员与医保经办机构的审核意见有争议的。 (二)       患有糖尿病脑卒中后遗症、肝硬化、肺结核、原发性高血压、冠心病、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甲亢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在其所持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治疗办理年审的。 二、鉴定程序 (一)在承办《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办证手续时,参保人员对医保经办机构的审核意见有争议的,到贵阳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心审核一部领取《贵阳市特殊病种鉴定表》,到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医保办公室或省武警总队医院医保办公室办理特殊病种鉴定手续。经鉴定符合医保规定的特殊病种办证条件的,由鉴定医院在《贵阳市特殊病种鉴定表》中签署意见后,方能办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 (二)患上述九种特殊病种疾病的参保人员,办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年审手续时,应在《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有效期满30天前(即提前一个月),到贵阳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心审核一部领取《贵阳市特殊病种鉴定表》,并持《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及当年的门诊病历、有关检查结果,到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医保办公室或省武警总队医院医保办公室办理特殊病种鉴定手续。经鉴定符合医保规定的特殊病种条件的,鉴定医院应在《贵阳市特殊病种鉴定表》中签署意见,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持《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贵阳市特殊病种鉴定表》及所患病种的检查报告单到贵阳市医疗保险结算中心审核一部办理年审手续。参加年审鉴定的特殊病种疾病的参保人员用《贵阳市特殊病种鉴定表》替代《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年审表》,办理年审手续,不需要自己选择的定点医院再签署年审意见,继续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未经年审鉴定或经鉴定不符合条件的,不能办理年审手续,停止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 三、患有各类恶性肿瘤、慢性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精神分裂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能提供近12个月内治疗特殊病种疾病证明材料的,可不参加年审鉴定,按原规定办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年审手续。 四、鉴定费用结算:承办《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争议的鉴定费用,由医疗保险争议经费中列支,鉴定医院按照《特殊病种鉴定服务协议》与市医保中心按季结算。 五、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附:特殊病种年审鉴定化验、检查项目 贵阳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心审核一部电话:5807297 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医保办电话:5833250 贵州武警总队医院医保办电话:5514733转36615   二00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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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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