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心对定点医疗机构的

贵阳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心
对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为进一步落实2006年《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相关条款,及时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和拨付,制定以下要求:
  一、《脑神经外科手术病人备案表》、《生育、计划生育并发症病人备案表》必须在次月10号前报送医保中心备案,未按时间规定报送备案或查实与支付范围不相符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并追究违约责任。
    对重症单独结算病种计算机程序未设置更新前,《重症患者备案汇总登记表》必须在次月10号前报送医保中心备案审核,未按时间规定报送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按普通病种结算,不纳入重症单独结算病种范围。
  二、定点医疗机构在接到医保中心通知抽查病历的三天内,须到医保中心完成病历随机抽样工作,在病历抽样(含指定检查的病历)的10天内作好病历准备,并通知医保中心约定审核时间或将病历送到医保中心审核。不按上述时间要求办理的,当月的医保费用不予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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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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