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的补充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的补充规定
筑医保通[2006]3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2005年我们和医疗机构对控制医疗费用的上涨缺乏有效的合作, 控制措施不力, 不仅给医保基金带来了很大的压力,而且增加了参保人员的负担,也影响了医院年终超控制线的补助。为确保2006年医保基金的安全运行,有效遏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涨,降低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对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 各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医务人员加强对《关于执行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黔价费[2003]127号)中有关事宜的通知》、《医疗保险费用审核办法》(黔社保发[2005]9号)、《关于加强门诊管理工作的通知》(筑医保通[2005]7号)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学习。要教育督促所有医务人员,自觉严格执行医保规章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要制定医院内部加强医疗费用审核、控制不合理费用上涨的有效措施、对违规科室、违规责任人的追究制等相关制度,于2月17日前报市医保中心稽核部。医保中心将于3月份组织有关人员到医院对制度的制定及学习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未按规定时间制定控制费用措施及奖惩制度报医保中心的,扣年度考核分1分,未组织学习上述文件、控制费用措施、奖惩制度未落实到位的,扣年度考核分2分。
  二、 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内部医保机构建设管理工作。必须按照《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要求,在医院内部设立单独的医保科(办)管理医保工作。医保科(办)按月要对医保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医疗费用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向院领导通报,找原因,下科室核查,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不合理费用得到有效控制,将人均医疗费用控制在上限标准范围内。同时定点医疗机构内部各科室要建立医保联络员制度,每个科室选派一名业务精湛、责任心强、综合素质高的医务人员担任医保联络员,负责监督有关医保政策和本院医保管理制度的具体落实,形成医院决策层、医保办、临床科室“三位一体”的院内医保管理运行机制。
  三、 医保科(办)随时对各业务科室收治的服务对象,以及医疗费用发生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督促业务科室在确保基本医疗需要的前提下,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原则,要严格控制大包围检查、治疗、用药,严格控制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及化验,严格掌握医疗监测、医疗吸氧的指征及时限,严格执行入、出院标准,杜绝降低入院标准和分解住院的违规行为发生。对医疗费用实行双审制,即对在院期间医疗费用的审核、出院结算前医疗费用的审核,并对发生的违规费用、不合理费用自行扣减。
  四、 医院应积极配合医保中心,加大对单独结算病种的监管工作,对涉及单独结算病种的违规行为要从重追究违约责任。医保科(办)要对业务科室收治的单独结算病种严格把关,实行备案审核制。业务科室收治该类病人,必须经医保科(办)审核备案。医保科(办)核准后,业务科室应因病施治,上传出院诊断与病人所患疾病相符,其医疗费用才能纳入单独结算支付范围。如未核准备案或上传出院诊断与病人所患疾病不相符,按《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从重追究违约责任。
  五、 服务对象因病情必须使用体内置放材料时,体内置放材料的厂家(供应商)必须在医保科(办)备案,医保科(办)应认真审核,选择具有资质的厂家(供应商)同时首选可供临床治疗使用、同类材料中价格低的材料,并由经治医师填写《贵阳市定点医疗机构体内置放材料使用申请表》,经医保科(办)审核并报医保中心批准后实施(急救、抢救除外)。未经备案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六、 医院应引导病人,首先选用国产材料。医院在使用进口(合资)材料前,必须经参保人员(或代理人)签字同意,在签字的《贵阳市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体内置放材料申请表》中,必须明确说明是医院不能提供国产材料,还是参保人员不愿意选用国产材料。

本规定从下文之日执行。                                                                                                                     二00六年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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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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