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首诊制试点工作的意见

筑劳发[2006]5号
 
为探索社区医院发展路子,结合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实际运行情况,经研究,拟在参保人员居住地离省市医疗机构较远,看病不方便,门诊住院都集中在较近的部分一级医院、社区(企业)医院开展首诊制试点工作。具体意见如下: 一、首诊制试点工作实行自愿原则。要求参加首诊制试点工作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应根据试点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制定首诊制试点工作方案,试点工作方案应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同意后实施。 二、首诊制的方法。试点单位参保人员(患特殊病种疾病的除外)患病,应首先在指定的首诊试点医院诊治。首诊试点医院不能诊治的,应根据患者病情转到适当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参保人员在首诊试点医院住院,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比例,较其它一级医院或社区(企业)医院降低一个百分点,即在职职工由5%降低为4%,退休人员由2.5%降低为2%。 三、首诊试点医院医疗费用结算。试点医院医疗费用结算实行费用包干制,由市医保中心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结合全市参保人员平均医疗费用、一级医院、社区(企业)医院上年医疗费用实际水平以及基金运行情况,每年核定一次包干费。 试点单位参保病人不发《社会保障卡》,因病情确需转诊转院治疗的,转院期间在其它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病人或首诊试点医院垫付,医疗终结后由试点医院包干费承担。 试点单位参保病人,经省、市医保中心批准转到省外治疗的,在省外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病人或首诊试点医院垫付,医疗终结后由首诊试点医院补登录,与医保中心直接结算,医疗费由医保基金支付。 四、试点单位参保人员未经首诊试点医院批准在其他医院诊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五、建立首诊试点医院转诊转院公示制度。首诊试点医院应按季公示转出的病种、人数及转院原因,接受广大参保人员监督。                                (此页无正文) 二○○六年二月十日 主题词:医疗保险  首诊制  试点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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