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平等协商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贵阳市总工会
贵阳市企业联合会        文件
贵阳市企业家协会   筑劳发[2006]29号
  关于推行平等协商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   各区(市、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各企业及企业工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第22号令),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建立和完善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女职工组织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中代表和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积极作用,我市于2005年在部分企业试点推行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依法实现对广大女职工最大范围、最大限度的权益维护和保护,并在职工中产生了较大的反响,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家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协商并决定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从2006年起在全市范围全面推行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转向集体合同》(以下简称《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为此,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推行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是当前新形势下落实科学发展观、协调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推行是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具体措施和法律保障,是维护女职工特殊利益的维权机制;是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了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是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深化和延伸。同时,也是对各级工会组织、女职工组织认真代表和履行职责的要求。因此,在全市范围内强力推进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对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提高女职工生产建设的积极性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目前,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所涉及维护职工权益的内容宽泛,条款规定比较原则,其中有关女职工民主参与、劳动就业、同工同酬、教育培训、特殊利益保护等条款不具体,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特别是针对女职工合法权益及特殊利益的保障措施还缺乏力度和可操作性,单位用工中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还时有发生。推行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就是要运用集体合同这一重要法律手段,使女职工权益保护的各项内容措施更加详尽,依法维权更加有力,执行标准更加明确,进一步实现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各单位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推行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工作,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使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工作在我市全面推行,有效展开。要把平等协商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作为维权机制建设、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大事来抓,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二、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依据和内容    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计划生育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应明确和把握的重点和内容,一要围绕女职工应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经济待遇。二要明确女职工孕、产、哺期的休息时间,休假及待遇;特别是实行计件工作制的企业女职工孕、产、哺期依法离岗时各项待遇的落实。三要明确女职工“五期”保护,特别是孕、产、哺期的劳动保护。确保不因从事有毒有害工中的女职工及其下一代的健康受到侵害。四要明确规定女职工定期进行妇检及行业卫生保健,结合单位实际,明确本行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五要确保女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及计划生育奖励等内容。六要围绕男女同工同酬、平等受教育及女职工关注的特殊劳动权益的热点、难点等问题进行协商,最大限度的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推进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双爱双评”活动的开展,实现企业与职工的双赢。   三、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程序和要求   依法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是集体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集体合同的共性,又具有特殊性和针对性。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起草合同。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行业)实际,起草《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文本(草案);要广泛征求和吸纳女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围绕女职工最关心、最贴切且单位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充实和完善《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具体内容。   (二)合同协商。合同文本(草案)应由同级工会与企业行政方就具体条款进行平等协商,达成共识,女职工组织应有代表参与平等协商的全过程。   (三)合同签订形式。合同文本可按专项集体合同单独签订,也可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在职代会上与集体合同同时审议、同时签订。集体合同尚未到期的,可以先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待集体合同到期时再同时续签。没有签订集体合同的,可以从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入手,推进集体合同的签订工作。 (四)合同签订程序。要约、起草文本、平等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文本后,企业法人与工会主席依法签字(工会主席也可书面委托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签字),并在十日内将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同时报上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备案。 (五)合同公示。用人单位应当自合同生效后,以书面形式向职工公示。 四、切实加强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组织领导 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及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并加强平等协商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成立领导小组。要加大宣传力度,把这项工作作为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及特殊利益,创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建设一支熟悉法律,善于谈判的协商代表队伍,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提高代表素质,帮助女职工代表提高参与平等协商的能力,进一步为签订好专项集体合同夯实基础。   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及有关单位要在女职工人数较多和有条件的单位搞好试点工作,选择好突破口,要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认真做好《女 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乡镇(街道)、村(社区)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及其它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可以通过签订区域性《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对女职工关注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进行协商,明确女职工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保护等有关规定;积极推行行业性《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通过协商,建立行业性的特殊权益保护制度,并加强履约监督机制。各单位要结合实际,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全面与专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查,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工会织及女职工组织要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与行政沟通和协商,督促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每年应将《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履约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要做好专项集体合同的到期续签工作,确实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五、认真抓好《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工作   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迫切要求,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及有关单位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把签订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工会要把这项工作纳入本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并与集体合同一起推进、一起检查、同步考核。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推进《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力争2008年全市符合条件的企业95%以上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履约情况的审查和监督工作,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平等协商,违反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改正。   各级工会组织及其女职工组织要充分利用组织优势,确保女职工组织代表参与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小组,搞好集体合同的监督落实。上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对基层工会开展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指导,提供政策支持,为基层工会开展这项工作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   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企业家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借助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平台,加强信息沟通,定期交流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联合开展各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共同分析研究不同用工制度下,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各有关企业要认真按照文件精神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切实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确保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不受侵犯,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   附:贵阳市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   考范本)   2006年9月6日 贵阳市企业女职工特殊权益 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范本)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工会   为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与**单位工会(以下简称乙方)集体协商,于  年  月  日,共同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方应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工会及女职工组织协助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和谐、未定的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和最大限度地保护女职工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与工会女职工组织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在企业发展、科学管理、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 第五条  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  女职工劳动保护   第六条  甲方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有关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妇女已婚、怀孕、哺乳等为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或提高录用条件。严禁招收和使用女童工(16岁以下)。 第七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帮助、指导女职工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女职工应享受的权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八条  晚婚的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嫁3天外,增加10天,共计13天。 第九条  甲方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与特殊保护,并确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条  甲方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其劳动合同。   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的,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原企业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拒绝聘用。 第十一条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三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不得从事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作业。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应作为劳动时间,甲方不得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十五条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产假、节育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四)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15天至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非医疗需要中止妊娠除外),掺假42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晚育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外,增加晚育假30天,共计120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增加90天,共计180天。同时享受独子奖励和保健费。在女方生育期间,南方享受护理假7天。 (六)女职工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的,根据《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享受节育手术假。 (七)女职工在享受以上产假期间,生活补贴不得低于本人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第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后,满法定假期立即上班的,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 第十七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甲方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八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甲方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安排起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九条  甲方对女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普查,检查时间分别两年进行一次,所需检查费用由甲方负责,价差时间按公假处理。   第三章  合作与监督   第二十条  女职工必须自觉遵守甲方的纪律及相关规章制度,保守甲方秘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为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和女职工的特殊利益,甲乙双方应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就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进行通报和协商,共同探索新形势下企业农村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应成立人数对等的监督小组每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甲方应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纳生育保险费义务;符合参保人员条件的女职工,应依照该办法履行其应尽义务,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女职工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事宜的,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上级工会审批、备案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 第二十六条  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就争议事宜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服的可按司法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依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由双方代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无异议后,即公布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甲乙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生效。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解释权归签约双方。 第三十条  本合同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单位               **单位工会 首席代表:           代表(主席): 日期:               日期: 

联系人

吴永红律师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