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筑劳通[
筑劳通[2006]104号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市属企业主管局(控股公司):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6]31)号精神,从2006年10月1日起,对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后的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云岩、南明、小河、白云、乌当、花溪六区和清镇市为550元;开阳县为500元;修文县和息烽县为45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云岩、南明、小河、白云、乌当、花溪六区和清镇市为6.3元;开阳县为5.7元;修文县和息烽县为5.1元。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含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各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并认真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