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

关于建立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制度的通知
筑劳通[2004]36号
各区(县、市)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市属企业主管局(控股公司)、企业: 为规范企业工时制度和加班加点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决定建立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审批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内容:企业因生产和经营特点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 二、审批对象和机关:市属国有和集体企业以及在市级工商机构注册登记管理的非国有企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区(县、市)属国有和集体企业以及在区(县、市)级及其以下工商机构注册登记管理的非国有企业,由所在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时间要求:自5月15日起到9月30日止,对原有企业和在此期间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审批。自10月1日起,凡新成立的企业,须在其注册登记之日起6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工时审批手续每两年复审一次。 四、审批所需资料: 1.申请报告1份;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件; 3.按规定填写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 五、审批程序: 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附件: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工时  通知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4年4月28日印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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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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