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贵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

筑劳函[2006]14号
关于对贵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
  贵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申请》(筑公交总请字[2006]第0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确保劳动者的合法休息休假权利和促进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针对你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同意你公司对部分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即: (一)专业驾驶员、调度员、安全员、稽查员、扫车工、场站保洁工、收银员、兑零员、充值员、驾驶教员、公务车驾驶员、检测员、材料保管员、金库保管员、招待所服务员、配电房电工、开票员、车辆检验员、监控人(含警卫人员)、加油工、门卫、场地警卫、加气工23个岗位实行以工作周期或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取适当的工作轮班制度和工作、休息办法; (二)保修技工、站队小修工、导游员、旅游业务员、采购员、广告制作工、洗车工、点钞(复核工)、电工(电器设备维修工)、消毒工、饮事员、其它辅助服务岗位等12个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劳动者,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休息日轮班工作视为正常工作,在法定节日工作的,按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外支付加班工资;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月平均工作时间为167.4小时)的部分,按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四、劳动者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 (一)准备结束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班),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 (二)作业时间系指劳动者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 (三)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 (四)工艺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 五、本批复自收文之日起10内,你公司应对所涉及的岗位进行公示,并告知所涉及岗位的劳动者。 六、本批复从二○○六年七月一日起至二○○八年六月三十日两年内有效。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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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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