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新劳就字〔1999〕85号
标 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对在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存放档案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发放《下岗职工优惠证》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9年4月5日 实施日期: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内 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对在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存放档案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发放《下岗职工优惠证》的通知 (新劳就字〔1999〕85号 1999年4月5日) 自1996年7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意见的通知》以来我区的劳动就业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由于当时各地区还没有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的机构,企业因生产经营等原因安排职工下岗时,程序很不规范,致使许多将档案存放在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享受不了自治区制定的有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为使这部分下岗职工享受再就业的优惠政策,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新党发〔1998〕19号)和新劳就字〔1998〕170号文件精神,现就对档案存放在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发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优惠证》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通过各种渠道实现再就业时,享受劳动、工商、税务、土地、城建等部门制定的优惠政策的有效证件,有效期为三年,每年审验一次,届时不审验者,《优惠证》自行作废。
二、凡在1996年7月30日至1998年7月1日期间存放档案人员,属原国有企业因生产等原因安排其下岗,后自谋职业领取了营业执照或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关系的人员,可申领《优惠证》。
三、下列存放档案人员不得申领《优惠证》: (1)1996年7月30日以前和1998年7月1日以后存放档案的人员; (2)集体所有制存档人员; (3)原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存档人员; (4)辞职、辞退、除名、开除、劳改释放的存档人员; (5)企业破产且已领取了安置费的存档人员; (6)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存档人员。
四、存档人员中的下岗职工申领《优惠证》需持以下证明: (1)存档人员的申领报告; (2)存档时原工作单位出具的下岗证明以及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本人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书文本;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彩色照片一张
五、职业介绍机构按上述办法初审后,填写领取《优惠证》花名册,报劳动部门核发。 六、《优惠证》不得涂改,不得转借,遗失不补。 七、发放《优惠证》应严格执行规定,不得扩大发放范围,严禁弄虚作假,违犯规定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