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称改革办公室 文 件


新人专字[2000]96号


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


伊梨哈萨克自治区,各地、州、市,自治区各厅、局人事(职改)部门:
  近一段时间来,自治区不分地、州、市和厅、局人事职改部门不断询问职称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并要求予以及时答复和明确。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规定,现就当前自治区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 根据国家人事部的有关文件规定,自治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人事厅于一九九二年下发了新人职字[1992]166号文件《关于开展经常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办法》,按照文件精神,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是各级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治区的职称改革工作,在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人事厅综合管理。各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行暑)领导下,切实担负起管理、协调、组织实施本地区职称改革工作的职责,认真组织和管理好本地区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工作。
  二、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1995]14号转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通知》(国办发[1995]1号)和国家人事部人职发[1995]10号文件精神,各地区、各部门在职称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必须及时报告自治区人事厅、职称改革办公室,经研究后执行,不得另立政策,各行其是。要确保职称工作在国家和自治区统一领导下稳妥、健康地进行。凡未经人事厅、自治区职改办联署下发的涉及职称改革工作内容的文件、规定,与自治区专业技术评聘政策不一致的,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均不得执行。违反规定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人事部门不予承认资格,不予发证,更不能据此增加工资,兑现待遇。
  三、 各地、州、市中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在国家和自治区没有下发新的文件前,仍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办公室传发[1993]236号文件的精神执行。即:各地、州(市)中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由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审查岗位职数相符后,报送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或职改领导小组审批。
  四、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职称改革工作的统一领导,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确保今年的评审工作稳步、顺利进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称改革办公室
二OOO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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